香港“佔中”4人被輕判 入獄1月、緩刑1年
【觀察者網綜合報道】4名“佔中”被告28日被香港高等法院輕判,僅被判入獄一月,緩刑一年,並罰款一萬港元(約合人民幣8500元)。
香港《星島日報》11月28日報道,28日於香港高等法院被判刑的4名被告分別為張啓昕、馬寶鈞、黃麗藴及楊浩華,他們此前均已認罪。2014年“佔中”清場後,包括黃之鋒等人在內的37名示威者因未遵從禁制令離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一批20名被告中,有9人受審後罪成,另11人認罪,對這20名被告,法院分批處理,黃之鋒、岑敖暉等人將於12月7日判刑。

黃之鋒等人當天在法庭外聲援
28日被判刑的張啓昕等4人最終被判入獄一月緩刑一年並罰款一萬元,即四人在一年考驗期內無新的違法行為或發現漏罪,並如期繳納罰款,即無需入獄。張啓昕、黃麗藴和楊浩華需要在3個月內繳付罰款;馬寶鈞因收入不穩,可於半年內繳付。四人隨後離開法院。
主審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表示,監控視頻片段拍攝到四名被告於2014年11月26日清場時,不理會警方警告,在被捕時更作出反抗。但法官又稱,四人在示威行動中“並沒有重要角色,亦沒有政治聯繫”。
陳慶偉還在判詞中指出,任何香港市民均理解當時局面,留守的人應清楚自己的行為,他們拖延禁制令執行,其行為屬於嚴重干擾司法工作執行。
香港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作為4名被告的代理人,麥高義辯稱,四人並非“佔中”事件的領袖或策劃者,純粹是“最底層的工廠工人”,他們無意挑戰法治,已向法庭表達歉意,4人均沒有暴力反抗,已經上了一課,他們都是好人,能對香港作出良好貢獻,希望法庭以罰款代替監禁。

資料圖:香港資深大律師麥高義(香港東網圖)
該批20名被告中,有11人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周藴瑩、朱緯圇、張啓康、蔡達誠、司徒子朗、張啓昕、馬寶鈞、黃麗藴和楊浩華已認罪;另9人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啓禧、麥盈湘不認罪,但不認罪9人此前也已被裁定罪名成立。
當天在法庭外,“港獨”組織“社民連”、“香港眾志”到場表示支持4名被告,梁國雄與黃之鋒、岑敖暉等人在庭外高呼“濫用司法程序可恥,法院配合政府可恥”、“禁制令毫無必要”等口號。
黃之鋒表示,下週四(下月7日)將與岑敖暉、黃浩銘等接受法庭判刑,判決結果為未知數,他還呼籲香港市民本週日參加遊行。
關於黃之鋒的刑期已有過反覆,2016年7月21日,黃之鋒、羅冠聰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3人,因涉非法“佔中”前夕煽動及率眾衝進政府總部廣場,分獲“參與非法集會”和“煽惑他人蔘與非法集會”等罪,並於2016年8月15日分別被判以80小時、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監禁緩刑。
香港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監禁,香港高等法院8月17日對此作出判決,裁定黃之鋒即時監禁6個月、羅冠聰即時監禁8個月、周永康即時監禁7個月。黃之鋒當時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他期待入獄三個月以下,以便出獄後參加香港立法會選舉。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關注觀察者網微信guanchacn,每日閲讀趣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