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中止蘇嘉豪議員資格 曾參與“太陽花運動”
【觀察者網綜合】據澳門媒體12月4日報道,澳門立法會以28:4的結果,議決中止被控加重違令罪的蘇嘉豪議員職務,明日生效,成為本澳首例。立法會主席賀一誠解釋,職務的中止僅對議員的義務及其職務上的權力產生效力,具體包括立法、監察、輔助性權力及義務;但享有的薪俸、醫療等福利及津貼不變,亦可繼續自由進出立法會及擁有議員證,議員的資格也不會喪失。
蘇嘉豪則以“遺憾”兩字形容結果,但相信司法系統會還他清白。

蘇嘉豪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據新華網4日消息,特區檢察院今年11月13日發佈公告稱,去年5月15日下午,蘇嘉豪等組織遊行,途中游行隊伍在行車道上行進,堵塞正常交通,為此警方多次作出警告,並勸告其離開現場,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蘇嘉豪等人清楚聽到警告卻並未聽從,沒有離開現場。
據環球時報11月17日報道,去年5月15日,“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鄭明軒及時任副理事長蘇嘉豪組織遊行,要求特首崔世安撤回特區政府向暨南大學捐贈的1億元捐款並問責下台。遊行結束後,蘇、鄭等人將寫有訴求的紙飛機擲入特首官邸內,事後被警方控以加重違令罪。
特區檢察院於今年3月對蘇嘉豪等作出控訴,指控其涉嫌觸犯加重違令罪。案件原定於11月28日在初級法院審判聽證,主理案件法官作出批示,待立法會作出是否中止其議員職務的決定後,再適時訂定新的審判聽證日期。
根據澳門《立法會議員章程》第15條規定,議員一旦被提起刑事訴訟程序,可根據規定被中止職務;但如果立法會大會沒有形成中止職務決議,則會令刑事程序的時效或訴訟程序中止,直至議員任期結束。需要説明的是,被中止議員職務與喪失議員資格(DQ)的意義並不相同。根據規定,議員在澳門特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30天以上,經由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展開程序,並經在全體會議做出確定性議決後,才會喪失議員資格。
據香港星島日報此前報道,蘇嘉豪在台灣讀大學及碩士課程,曾參與台灣“太陽花運動”及香港非法“佔中”,政治取向偏激,有消息稱他跟香港“本土激進派系”過從甚密,更是有“教主”稱號的黃毓民的忠實粉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