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散逸:怎樣“殺死”虛開專票?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楊散逸】
如果犯罪也有鄙視鏈,那麼即使是製造偽鈔這種最頂端的技術犯罪,也會被偽造變造增值税抵扣憑證所鄙視。雖然偽造鈔票技術含量更高,但是偽造變造增值税抵扣憑證反而來錢快得多,一張票出現幾十上百萬的非法收益都是很正常的。因此也產生了相關的產業鏈,目前破獲的職業虛開企業鏈條有的甚至長達十餘個環節,想要破獲相關案件,難度相當之大。
刑法中危害税收徵管罪是從201條到212條共12條,其中涉及發票的就有六條,專門涉及增值税專用發票及抵扣憑證的就有五條,從虛開、偽造、非法出賣、非法購買全流程都違反刑法,據説以前經濟犯罪有死刑的時候,10年間因為涉及增值税發票被判死刑的就有200人。
經過税務機關多年的不懈努力,針對主要的增值税抵扣憑證的虛開手段基本上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本文對這些曾經的虛開方法逐一進行解析:
一、洗票
這個説法聽起來有種黑話的感覺,實際操作也是極為簡單粗暴。具體來説,就是因為以前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比對系統由於技術所限只能比對密碼區信息,基本上包括買賣雙方的納税人識別號、商品金額、開票時間等數字信息,但是對於商品名稱這種文字信息一直無法比對。洗票就是利用這個漏洞,通過改變商品名稱對增值税專用發票進行變造。
簡單舉個例子,就是開票方A商貿公司低價購買一些最終消費品的發票如服裝,然後在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中,將商品名稱登記為“服裝”,數量為若干箱。但是在給購買發票的B商貿公司獲得的發票聯、記賬聯中,將商品名稱登記為“打印紙”,數量為若干箱,通過簡單的變造發票信息將最終消費品變為辦公用品,使流向消費領域的退出增值税鏈條的產品發票變成企業可以抵扣的辦公用品發票,再次進入抵扣環節。當然,這種虛開鏈條最終必然會流向出口退税環節,從抵扣銷項税變為直接騙取國家税款。

作者供圖,下同
由於我國最終消費者在個人購買衣服、電腦等日常消費過程中,索要發票的習慣較少,但是上游生產商從採購產品的產出到各種能耗的比對都可能推導出約當的產量,最終即使不開具發票也必須按照無票銷售申報增值税。所以這些產品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虛開相當嚴重,同時給洗票有了操作的可能性。
這種方法簡單粗暴,只要發異地協查函核對雙方發票複印件就能發現,但是全國有近千萬户一般納税人一年使用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數以十億計,如果當地税務局看到企業購銷一致,甚至盤庫都沒有問題,也就不可能無緣無故去對企業異地協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説發現問題比解決問題更困難,所以這種簡單變造發票的方法就一直在被不法分子使用。
直到2015年3月,國家税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税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升級後的系統對專用發票全票面所有信息進行比對,這個問題才得以解決。當然總有不信邪的,當年總局就下發了近20批次全國增值税發票核查,發現了大批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不法企業。
二、海關繳款書雙抬頭
如果説增值税專票發票洗票是税務局發票系統落後造成的話,那麼海關繳款書雙抬頭就是海關的軟件系統不嚴謹導致的。
由於海關入關要由海關征收關税、增值税和消費税,所以海關使用自己的增值税完税憑證《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簡稱“海關繳款書”),而不是一般常規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由於是兩個系統,所以在數據比對上就有了紕漏。
可能是因為海關報關業務的複雜性,會存在大量的代理報關公司,所以海關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項目可以同時填寫代理公司和委託進口單位,也就是所謂的“雙抬頭”憑證。這種“雙抬頭”憑證中的代理公司和實際進口單位由於都有可能抵扣,所以都在海關的系統中,兩家中任何一家都可以拿海關繳款書去税務局抵扣進項税。

(這種繳款書就有青島和濟南兩個單位抬頭)
在這種情況下,“雙抬頭”中的一家企業用真實的憑證抵扣,另一家用偽造同一票號憑證抵扣,一筆進口增值税變成兩筆進項税抵扣就成為了可能。
為此,國家税務總局早在1996年就發佈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對雙抬頭憑證抵扣進行了要求:
“一、對海關代徵進口環節增值税開據的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託進口單位名稱的,只准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税款。
二、申報抵扣税款的委託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徵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原件、委託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款。”
眾所周知,偽造假鈔一張最多一百塊錢,但是偽造海關繳款書一張可能就是幾十萬上百萬的進項税款抵扣,不但金額是偽鈔的上萬倍,偽造難度也遠遠低於偽鈔,所以就有不法分子通過偽造海關繳款書達到重複抵扣進項税的目的。
直到今年2月,海關升級了他們的系統,對從税務系統向海關係統比對認證的海關繳款書數據加設了唯一性標識,同一張票抬頭中一户企業抵扣後,另一户就無法再次進行抵扣,漏洞才算完全堵住。國家税務總局為此也專門發佈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進行了公告。
三、走逃
現在如果再購買進項税發票,那麼開票方可能的辦法基本上就只剩走逃了。走逃就是虛開一批發票賺一筆回來後,在下個月繳納增值税之前就跑了,而税務局無法找到的這些納税人就叫做走逃户。
但是發票是有抵扣方的,税務局發現開票方沒有納税,就會讓受票方進項税轉出。而且這樣的走逃企業一般都是重點調查企業,一旦發現可能就會對以前開具的所有專用發票都進項税轉出,甚至對接受發票的企業進行稽查。
這種方法出售發票的基本上就是詐騙了,但是由於很多走逃企業都是隨便找一個人的身份證開辦公司,到時候跑了找到法人説不知道自己開過公司。
所以現在税務局在推廣實名辦税,要求企業的法人和財務負責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證留下照片和指紋,一旦這些人跑了,方便到時候發通緝令。這個工作要求是17年年底前就結束,如果未辦理實名登記,就不能辦理涉税業務,比如購領發票、代開發票等。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你的企業未及時進行實名註冊,就會被系統判定為有虛假註冊、套票虛開等違法行為嫌疑的高風險企業,税務風險評估部門就會找到您,如您不予配合,該事件就可能會轉到税務稽查和公安經偵進行立案調查。
此外,虛開發票這些事情也是要有專業技術才能乾的,所以現在各地都在建立會計“黑名單“制度,會計扣分制度,建立會計誠信檔案之類的東西,會計的責任需要終身承擔,在發生虛開案件的企業作過會計以後去其他企業當會計,那些企業可能會被優先稽查,這個會計的職業生涯可能就因此中斷了。所以會計們對企業發票違法要特別小心了。
總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隨着税務局的信息技術不斷提高,部門間數據信息的傳遞順暢,違法的成本越來越高,相關的控制手段越來越健全,相信發票違法的空間將會越來越小。從對增值税發票違法手段的破解,也可以看到税務機關信息化的進展和與犯罪分子互相博弈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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