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患者生命危急親屬不簽字咋辦?救人!醫院不擔責
據《人民日報》12月14日報道,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解釋》共二十六條,分為適用範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確定、舉證責任、鑑定程序、責任承擔、附則等6部分。
這一解釋回應了此前外界關心的幾個問題:患者生命危急,親屬不簽字咋辦?放心救人吧,醫院不擔責,耽誤救治導致患者受損,醫院要賠。

鼓勵醫療機構積極施救危急患者
根據司法解釋,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近親屬不明的;不能及時聯繫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解釋》對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情形作出細化規定的基礎上,本着鼓勵和維護醫療機構在患者處於緊急情況下積極施救的價值導向,規定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述情形下,對於醫療機構怠於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樣不僅有利於指導實務操作,有利於規範醫療機構行為,也有利於保障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患者得到及時救治,維護其生命、健康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説。
醫療美容糾紛適用醫療損害責任規定
據介紹,審判實踐中,因為美容問題引發的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尤其是對此類糾紛是否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範疇爭議較大。
《解釋》明確了醫療美容屬於“診療活動”的範圍,規定因醫療美容行為引發的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的範圍,應當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
同時,《解釋》還參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作了明確界定,以與生活美容類損害責任糾紛相區別。
主張賠償應提交就診、受損害證據
舉證證明責任問題,是每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必然要遇到的問題,也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較受關注的問題。
據介紹,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果關係和過錯要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雖然緩和了患者舉證責任,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其他後果,如權利義務顯著失衡而激化醫患矛盾,無助於醫學發展進步,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患者看病就醫權利。

《解釋》進一步明確,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對於醫療產品責任糾紛,《解釋》也遵循上述思路規定了患者無法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證據,依法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適當提高採信自行委託鑑定意見門檻
據介紹,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自行委託醫療損害鑑定的情形不在少數,對此效力認定的問題,存有較大爭議。
普遍認為,當事人一方自行委託鑑定存在明顯的弊端,由此作出的鑑定意見往往僅會對委託鑑定的一方當事人有利,欠缺公正性。調研中也有意見指出,自行委託鑑定對於訴前解決醫療糾紛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為保證鑑定意見的信服力,推動當事人依法啓動鑑定程序,《解釋》就醫療損害鑑定中單方委託鑑定的問題,適當提高了人民法院採信自行委託鑑定意見的門檻,規定了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在另一方當事人認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鑑定意見予以採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説,如果一方當事人對雙方共同委託而作出的鑑定意見不認可,則應當提出明確的異議內容並予以質證;在該異議不成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採信該鑑定意見。
《人民日報》( 2017年12月14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