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倍槓桿炒比特幣虧20萬 一男子起訴火幣網被駁回
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12月14日案件快報,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一起比特幣玩家起訴火幣網要求賠償損失的案件。因用户協議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據原告陳先生稱,在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間,其通過通過bitvc網站上的賬號進行20倍槓桿的比特幣、萊特幣交易,累計虧損20餘萬元。火幣網通過控制後台數據、虛假交易等方式進行欺詐,致其受損,故其要求火幣網賠償損失的比特幣52.8567個、萊特幣815.9731個。火幣公司主張,根據陳先生同意的《火幣用户協議》,本案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

《火幣用户協議》截圖(共十七條,8384字)
觀察者網轉載該案件快報全文如下:
近年來,比特幣曾在中國經歷過高速發展。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幣發行)市場上的暴利融資模式吸引了大量追隨者。然而,比特幣投資也存在種種亂象,使其飽受詬病。比如涉嫌洗錢、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早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指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2017年9月,央行、中央網信辦、證監會等七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遏制過熱的金融投機行為,將ICO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國內比特幣場內交易渠道被叫停。包括火幣網、比特幣中國、OKCoin三大平台在內的交易平台紛紛停止交易業務。隨之,多種虛擬貨幣價格呈現全線大幅下跌的狀態。比特幣的高收益、高風險特徵使其容易引發糾紛。
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一起比特幣玩家起訴火幣網要求賠償損失的案件。因用户協議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原告陳先生訴稱,2013年11月21日他在火幣網註冊賬號,於2014年9月通過火幣網上的鏈接圖標進入www.bitvc.com並註冊賬號。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間,陳先生累計向火幣網付款321966元,自火幣網提現104772元,虧損217194元。虧損的部分均是通過bitvc網站上的賬號進行20倍槓桿的比特幣、萊特幣交易所致。因bitvc網站不接受人民幣充值,只接受虛擬貨幣充值,故其在該網站上的交易均是通過在火幣網上充值現金購買比特幣、萊特幣,然後將購買的虛擬貨幣轉移到bitvc網站的賬户中進行的。火幣網明知虛擬期貨交易違法,但仍通過開辦bitvc網站並在火幣網上設置鏈接,以高槓杆引誘及電話邀約等方式,誘使火幣網的註冊用户進入bitvc網站進行高達20倍槓桿的虛擬貨幣期貨交易。火幣網又進一步通過控制後台數據、虛假交易等方式進行欺詐,導致陳先生受損,故其要求火幣網賠償損失的比特幣52.8567個、萊特幣815.9731個。
訴訟中,火幣公司主張,2013年11月21日,陳先生在火幣公司提供的互聯網服務平台www.huobi.com點擊閲讀並同意《火幣用户協議》,註冊成為用户。《火幣用户協議》約定,用户與火幣公司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依據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根據雙方的仲裁協議,本案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海淀法院對此案無主管權。陳先生則主張上述仲裁協議無效。雙方對仲裁條款的效力存有異議。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作出裁定的,應由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017年7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向火幣公司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受理火幣公司申請確認與陳先生之間的仲裁協議效力案件。上述仲裁協議效力糾紛的處理結果決定着法院是否對本案享有主管權,是需要先行解決的問題。故法院於2017年7月21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特286號裁定書,確認上述仲裁條款有效。2017年10月,火幣公司向法院提交該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鑑於陳先生與火幣公司約定的仲裁條款已經生效裁定書確認有效,本案糾紛應由仲裁機構仲裁,法院無主管權,應予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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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有媒體報道,在七部委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後,國內各大比特幣交易平台紛紛作出回應,限期關停人民幣與比特幣交易業務。與此同時,不少比特幣理財平台還在正常運營並繼續宣稱高收益率。這些理財平台一般主張,七部委叫停的是代幣融資行為,而其從事的是理財,是虛擬幣與虛擬幣之間的交易,而非虛擬幣與人民幣之間的交易,沒有觸碰紅線。目前,對於比特幣基金等理財產品的法律屬性,尚無明確定性;其操控者、資金池、風控等情況,投資者也很難看清,藴藏着較大風險。投資者應保持充分警惕,切不可盲目跟風。各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模式雖不同,但加強監管已是大勢所趨,虛擬貨幣理應被納入規範化的發展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