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海:杭州保姆縱火案的管轄權異議和被告代理律師的訴訟策略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徐文海】
杭州保姆縱火案終於在長時間的調查取證之後走向了庭審,本在公眾等待着會有着怎樣一個庭審過程,並最終出現何種審判結果之時,卻發生了被告人代理律師退庭的一幕。
被害人遺屬表達了對退庭律師的不滿,而律師本人卻認為自己始終站在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選擇訴訟策略和實施訴訟行為。那麼究竟在本案中代理律師所提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如何評價,而其所採取的訴訟策略和具體的訴訟行為是否真的能夠做到讓自己的委託人利益最大化呢?
一、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異議是否存在
根據該代理律師在其微博上貼出的有關庭審中管轄權的發言,其第一點中提到了刑事訴訟法第21、22、24、26條,4條內容總括而言:首先,刑事案件應當由犯罪所在地法院管轄;其次,根據案件的社會影響力,省高院甚至最高院都存在的管轄審理該案件的可能性;再次,省高院甚至最高院還存在着指定其他法院進行管轄的可能性。其本人也做了一個總結,即,不僅僅杭州市中院有管轄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院管轄),對本案有管轄的法院還有很多!

被告辯護律師黨琳山的微博認證信息
到這裏似乎為其進行管轄權異議的主張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法律依據。誠然,對某一起刑事案件,確實有可能存在多地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形,但僅在同級管轄權衝突之時才存在標準化的處理方法,即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
而該代理人所指出的由高院或者最高院管轄,或是由他們指定其他中級法院管轄的情形,則並不存在標準化的處理方法,完全建立在“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或者“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才可能發生管轄權轉移的可能性。

2017年12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杭州保姆縱火案,因被告人的律師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宣佈中止本案審理。審判中止,家屬離場時被媒體包圍(@視覺中國)
而在本案中,直至庭審開始,既沒有發生上級法院認為有必要,也沒有發生審理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的情況,又何來適用其所提到的21、22、24、26條的可能性呢?
當然,很多人一定會存在某種疑問,那按照刑事訴訟法這樣的規定,倘若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家屬有管轄權異議的時候,該如何救濟呢?
確實,僅就現行刑事訴訟法而言,我們並沒有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選項,該代理律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更多的意義在於尋求促使主審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但在法官當庭四次明確表示杭州中院有管轄權之後,相信這種尋求中院主動向上移轉管轄權的努力已經宣告無效了。
而在刑事訴訟法中都不存在管轄權異議制度的情形下,讓本案中止審理等待其向高院提交的管轄權異議申請獲得回覆後,再審理的要求也自然於法無據了。真想要得到救濟的話,可能不妨向檢察機關同時也提出這樣的申請,期待着能夠從檢察機關那裏獲得一些關於公安偵查機關不適格的救濟可能性,然而在已有的信息中代理律師似乎並未採取這樣的措施。
而即便再退一步來説,在承認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當事人該如何行使呢?我們可能需要類比民事訴訟法中相關的規定,民事訴訟法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而在本案中,該代理律師卻在庭審開始時才提出管轄權異議,顯然也已過了提出期限。
雖然,民事審判實務中確實也存在着超出提交答辯狀期間之後受理管轄權異議的情形,但這種突破基本都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所規定的,原告惡意地於管轄異議期滿後才增加訴訟請求額,致使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標準等類似的突然發生的緊迫情形。
而在本案中,就目前掌握的信息而言,並不存在這樣的突發狀況,因此,該代理律師超出提交答辯狀期間在庭審中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行為不僅於法無據,也於理不合。
二、其訴訟策略是否正確
該代理律師在被廣東省司法廳立案調查之後,曾表示不後悔其退庭行為,其認為“這個案子最大的社會意義是要在庭審的過程中挖掘出真相,發現案子背後物業的問題、消防的問題,還有醫療救援的問題、每個人消防救援意識的問題……只有把這些問題挖掘出來,在以後的社會管理中改進,促進社會進步,這才是這個案子的社會意義。如果這個案子能夠公平公正地審理,哪怕這是我辦的最後一個案子,我也要竭盡全力去辦。”
在這裏,我們不對其退庭的行為進行評價,這項工作廣東省司法廳已經在進行,我們期待着最終的調查結論。我們在這裏僅就其所採取的訴訟策略以及具體的訴訟行為是否恰當進行簡單分析。
本案中,代理律師的一項具體訴訟行為特別值得一提,即,其要求38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絕大多數為其所稱的第一次進入火場的消防員。其認為由於是一起放火案,因此調查清楚起火原因、滅火過程非常重要,因此向現場指揮人員以及第一批進入火場的消防人員取證十分必要。

被告莫煥晶的辯護律師黨琳山
誠然,出於對放火案的調查,對整個起火滅火的調查具有必要性,但這種必要性是不是大到偵察機關調查時已經收集的兩位消防員的證言尚不足夠,而必須要38名證人出庭作證的地步就有待商榷了。畢竟案件圍繞着放火罪和盜竊罪進行審理,放火罪中放火的事實以及產生的損害後果及其因果關係等才是案件最主要的焦點。
多少人進去滅火,使用水滅還是泡沫滅,滅的時候是先卧室後客廳,先陽面後陰面等等對於放火罪的認定究竟有多大的重要性,這種重要性有沒有大到需要喧賓奪主的將主要庭審重心放在對38名消防員進行逐一的出庭詢問的地步想必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較之要求38名消防員到庭每人講5分鐘而言,講講委託人在放火後及時報警並採取了一系列救火措施,現在的悔罪態度良好等等似乎更為必要且重要。
而至於其中涉及到的物業以及消防的問題,其實在這些點上,被害人家屬也是認可其觀點的,被害人家屬也表示會對物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進行進一步追責。
但在本案中,一個“放火罪、盜竊罪”的案件中,其所言的“這個案子最大的社會意義是要在庭審的過程中挖掘出真相,發現案子背後物業的問題、消防的問題,還有醫療救援的問題、每個人消防救援意識的問題……只有把這些問題挖掘出來,在以後的社會管理中改進,促進社會進步,這才是這個案子的社會意義。”
這一席話,聽着讓人頜首稱道,但細細一想,這些跟本案有關係嗎?這是本案應當承受之重嗎?那是不是還需要將這個案件中被告人賭博中涉及到的非法網站的打擊也放到本案的社會意義中去呢?
**這些社會意義是這一整個悲劇最終需要我們全社會警醒和反思的地方,但不是這個“放火罪”的庭審需要帶給我們的。**這次庭審只需要處理,被告人構不構成放火罪,以及在量刑情節上有沒有需要考量的地方,這就足夠了,這也是你作為一個刑事辯護律師應當交鋒的地方。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對被告辨護律師黨琳山退庭罷辯的看法
對於消防、物業的追責並沒有停止,至少被害人家屬並沒有放棄。消防、物業是本案的同案犯嗎?如果不是,那作為被告人代理律師而言,你無須也不應當御廚代庖,你應當切實為了自己委託人的利益選擇正確而合適的訴訟策略和訴訟方法。而你所言的社會意義最多隻是本案審理之後的一個附隨產物。
當然,最後的最後,我們的觀點還是有一致之處的,無論是該代理律師還是被害人家屬亦或者社會中的其他人,此次事件中無論是物業還是消防,在減少損害程度的嚴重性上是否存在着需要追責和改進的地方,如果有,請一定坦坦蕩蕩,探究個清清楚楚,切莫遮遮掩掩,一次次損害自己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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