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雲竹:洞朗對峙的一些基本事實
【文/姚雲竹】
中國和印度士兵在偏遠的喜馬拉雅高原的對峙進入了第二個月。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接連發出措辭強硬的聲明,要求印度軍隊撤回,並警告印度方面不要誤判形勢並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中國國防部發言人強調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捍衞領土的決心,並宣佈軍事措施,以應對近期事態發展。中國政府的這種強硬回應頗為罕見。而印度政府則似乎將這一對峙視為反覆發生的邊境衝突之一,並認為隨着時間推移會逐漸淡化。印度外交秘書蘇傑生7月11日在新加坡發表演講時説,印度和中國能夠管控圍繞爭議邊界時常爆發的分歧。
不過,中國政府的強硬回應意味着這次有所不同,和以往相比這次更具挑釁性、也更無法忍受。
首先,一個簡單事實是中國和印度在洞朗地區沒有邊界爭議,對峙發生在邊界已經勘定的地區,在1890年關於錫金和西藏邊境的《中英會議藏印條約》簽署後從未有過爭議。誠然,中印之間有着數千公里的漫長邊境線,並且其中大部分還未獲官方勘定。不過,根據1890年條約,中國與錫金之間220公里邊境線已有共識,併為1947年獨立後的印度政府所接受。這也是雙方唯一沒有爭議的邊境地區。6月16日,印度軍隊越過已經勘定的邊界,強行阻止中國一側的基礎設施建設,導致了目前的緊張對峙。印度在提及對峙地點時採用了“三國交界”這一頗具誤導性的説法,未説明洞朗地區並非印度領土,甚至不是和中國有爭議的領土。此外,對峙地點至少距離三國交界點兩公里。中國將把印度的入侵視為試圖將爭議擴大至無爭議地區,它只會導致整個邊境議題變得更難解決。
其次,印度聲稱新德里有責任協助不丹保衞其領土,這一説法既沒有法律根據也沒有道德誠信。不丹並非是印度的協議盟友。不丹在1949年和印度簽署了一份友好條約,“不丹同意在對外關係方面接受印度政府建議的指導”。這一條約在2007年更新,修訂後的條款將“接受指導”的要求改為“合作”。條約規定,兩國政府“在涉及其國家利益的議題上應當互相緊密合作”。並且,雙方都不應“允許利用本國領土從事危害對方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行為”。雖然不丹同意“合作”,但條約中並無條款支持印度的越界干預。我們都知道,不丹是一個主權國家,是中國和印度的友好鄰邦。在中國的14個陸上鄰國中,不丹是唯一一個未和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並是僅有的兩個尚未和中國解決邊境糾紛的國家之一(另一個是印度)。不丹的領土主張和中國的有衝突。雙方自1980年代以來已經進行了24輪談判,並就雙方邊界基本要點達成了共識。不過,沒有印度的允許,不丹無法和中國簽署邊界條約。並且,沒有印度支持的邊界條約,不丹就無法完成和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談判。印度作為不結盟運動的發起國——這一運動的核心原則包括國家獨立、國家主權、反對集團政治——非常清楚以第三方名義進行干預有違其宣稱的外交政策。如果越界進入對方領土來保護第三方是正當的,那麼中國軍隊在和印度有領土爭端的地區出手保護印度鄰國,印度將作何反應?在這一點上,完全可以説印度正在損害不丹的國家利益,並且其和不丹的“合作”也只是為了印度的國家利益。
再次,印度越界進入的洞朗地區在中國的實際控制和管理之下。中國解放軍進行例行巡邏,中國地方政府建造公路和設施來支持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國牧民每年夏天都在這裏的草場牧牛。並且,在獲得中國地方政府允許並支付了“草税”後,不丹牧民也在這一地區牧牛。中國完全有權利在其實際控制的領土上建設道路、房屋和其他設施。
如今,我們有了以下基本事實:中國和印度在雙方邊界錫金段沒有邊界爭議。無論是主張自己的領土權利,還是支持第三方和中國的領土爭議,印度的越界行為都沒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當理由。中國多年來實際控制和管理着上述地區,併為生活和經濟活動建設設施。
因此,當印度外交部長蘇什瑪·斯瓦拉傑7月20日在印度議會上院指責中國“單方面”改變洞朗現狀時,我們發現現狀的所有關鍵要素都被印度方面推翻了:沒有爭議的邊界爆發糾紛,中國的實際控制被無視,中國-不丹邊界談判被阻礙,甚至“錫金-西藏”邊界也因印度增加軍事部署而複雜化。坦率來説,非法入侵中國領土才是對現狀最具破壞性的因素。洞朗對峙不是雙方都已熟悉的無數邊界衝突中的一個,這是沒有先例的,並且性質完全不同。這就是為何中國政府採取強硬姿態,要求印度無條件撤回。在錯誤行為被糾正、現狀被恢復之前,沒有談判空間。新德里應當明白事態的嚴重性,並以更加敏感和審慎的方式來處理這一提議。
莫迪總理曾評論過這一事實:過去40年印中邊界沒有射出過一發子彈。我們雙方均應更加努力,在未來繼續守護這一事實。
(本文首發於《中美聚集》,作者授權觀察者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