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恆順:國家賠償制度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作者:朱恒顺
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近日作出決定,駁回念斌的申訴,認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119萬元國家賠償的決定並無不當,念斌申請已久的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等未獲支持。
雖然各方對念斌案件的認識尚難統一,有的單位仍然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有的人甚至認為其作案嫌疑不能排除。但是,在福建省高級法院終審宣告其無罪後,對其給予合理的賠償就不應當有任何爭議。
8年的冤獄、其間4次被判死刑,給予119萬元的國家賠償是否合理,的確值得商榷。別的不説,這8年間在生死線上遊走過程中,給其本人和家人帶來的精神上的壓力,在一定時間內也包括名譽上的傷害,都是一般人所難以想像和承受的,實際上難以用金錢來衡量,5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足夠,通過一些名譽權案例的終審判決我們即可作出自己的判斷。同時,8年裏,為了防止不可挽回結果的發生,其家人為案件奔波所付出的費用、誤工費用等等也都是一個不小的數目。另外,一個人在8年的時間裏與世隔絕,重新迴歸社會的代價也不是不小的。這些,顯然在各級法院的賠償決定裏都沒有被考慮。相信不少人都會認為,119萬元的賠償,的確難以補償念斌及其家人的損失。
當然,我們也要承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在法律上看並無不妥,依據現行的國家賠償法,這一賠償數額是沒有大的問題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財產損失的,主要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解除查封扣押等為主,餘者只賠償“直接損失”。在身體傷害賠償方面,在程序和標準上也相當模糊,這導致實際賠償中容易推諉扯皮。
前些年,國家賠償法曾被戲稱為“國家不賠法”,意思是受害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困難重重,獲得賠償的數額也非常少。2012年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修改時,對賠償程序、賠償範圍等進行了重大修改,並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確列入法律中,大大完善了國家賠償制度。不過,從實踐中看,現行的法律仍然不夠完善,實踐中產生的爭議仍然不少,因而仍然有進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間。
比如,要進一步增加對受害者的精神損失賠償,對公民財產權的損害賠償也不宜拘泥於“直接損失”,而應考慮各種因素,使受害者的損失最小化。至少應當做到,在常人看來他的損失已得到最大限度彌補。從這個角度講,不僅賠償標準,國家賠償的決定程序也應進一步完善。今後,可以考慮對現行的國家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調整,遴選部分法律、經濟和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和律師參加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從而使賠償決定的做出更加中立、更接“地氣”。
(朱恆順 人大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