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飲料“早產” 亟需監管發力
5日,河南鄭州市惠濟區古滎鎮紀公廟村多名村民反映:今年1月份,村裏給150多户村民發放了過年福利,每户一箱飲料,還有油、面等物品。可是,發放的飲料是“問題飲料”,包裝箱上和飲料罐底部印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17年2月10日。(2月6日《大河報》)
村裏發放過年福利,原本是一件暖人心的好事,不料被“穿越月份”的劇情瞬間逆轉。村民1月份領到了2月生產的福利飲料,面對這樣的 “早產”飲料,誰也不敢喝。這不僅寒了村民的心,更讓人反思“食品早產現象,誰來打上休止符”。
有人或許會説,福利飲料或許尚未進入市場銷售,且“早產”時間不足一月,其負面影響可忽略不計。這種觀點看似有理,其實不然。 因為,生產日期既是飲料的“出生證明”,也是計算其保質週期的起始點。俗話説,食品安全無小事,如果讓福利飲料玩“穿越月份”的把戲,那麼村民憑什麼去辨明其是否處在保質期內呢?萬一身體喝出問題來,怎麼辦?
更令人憂慮的是,“早產”現象並非只是此次新聞報道中提到的“鄭州某飲品有限公司”獨有,而是早已成了食品行業的通病。比如,近些年來被媒體曝光的“早產航空餐”“早產榨菜”“早產藥”“早產成品酒”“早產月餅”等,一直讓消費者直呼傷不起。透過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早產”現象,我們不難發現,其背後掩蓋着無良企業盲目追逐利益的骯髒本質。因為,讓食品“早產”,無異於變相地延長了食品保質期,使得流通期限隨之延長,從而牟取最大利潤。不過,這是以犧牲消費者身體健康為代價的。
事實上,在食品安全事件頻發以致人們“談食色變”的當下,食品“早產”已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必須指出的是,當前,我國針對食品“早產”的法律之網已越織越密。比如,近年開始實施的被稱為“史上最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對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但是,在法制越來越健全的大背景下,食品“早產”依然我行我素地公開上演,又是何故呢?很顯然,是監管過於疲軟惹的禍。
可見,想要從根本上遏制食品“早產”,亟需相關部門進一步強化監管。一方面,要創建防控不良企業擅自“早產”、篡改食品生產日期的內部監管體系,鼓勵民眾勇於充當食品安全的“深喉”與“卧底”。同時,在處罰層面,要用好用足法律之劍,創新與完善違法食品“黑名單”制度,加大食品企業的違規違法成本,以增強法律的震懾力。(屈金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