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彩紅:解決“放”“管”銜接問題
作者:孙彩红
下放權力不到位、錯位以及部門之間攤派,監管職責劃分不明、推諉以及監管不配套,這些問題不徹底解決,會影響地方治理的實際效果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是重要的改革要求。總體來看,簡政放權取得了紮實的成效,但我們在調研中也發現,“放”與“管”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徹底解決,會直接影響到簡政放權實際落地,進而影響到地方和基層治理的實際效果。
在“放”的環節,經濟領域和社會管理領域依然存在下放權力不到位或錯位問題。例如,有些地方反映,要辦一個純文化的企業也必須進行環評,還讓企業交納環評費用,這其中存在放權不合理問題。又如,有些地方對物業公司的處罰權還沒有下放到鄉鎮政府或街道,當地政府無法制約物業公司的一些不合法、不合規行為。
“放”權的同時,政府各部門之間也會產生矛盾或攤派問題。這種矛盾某種程度上是部門利益在作祟。比如,省裏要求地級市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的比例是20%或40%不等。地級市在具體操作時就會在橫向部門之間產生矛盾。因為要下放或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很少能從發改委、環保局、工商局等部門來精簡,由此導致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矛盾,每個部門都不願意下放或取消行政權力。結果是每個相關部門都精簡20%或40%,這種平均主義的做法影響了下放權力的質量。可見,以什麼標準、從什麼角度去判斷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是否精簡到位,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在“管”的方面,一些監管部門存在職責未明確界定的問題。像在小區內開餐飲店,涉及到工商局、食藥監局和環保局之間監管職責劃分。“先照後證”改革取消了環保部門前置審批,只要工商部門發執照就能經營;經營之後產生油煙問題,需要環保部門查處和取締。但問題就在於工商局和環保局對餐飲店的事中事後監管職責劃分不清。幾乎所有市場主體都能夠進入,然而究竟由哪些部門來監管、怎樣監管以及監管流程尚未解決。因而,“誰審批、誰監管”就會產生推諉和協調難問題。
此外,事中事後監管的職責、人員、機構、經費還存在不配套問題。由事前審批改為事中事後監管,是政府真正向監管職能轉變的關鍵,但是放開審批之後的事中事後監管還不配套。比如,放開註冊資金門檻後,設立投資公司需一定註冊資金,但工商局無權到銀行查賬、無法判斷資金是否是非法集資等違法所得。所以,有些審批取消或放開之後的監管,解決人員、機構、職責、監管技術等不配套問題也需提上日程。
由此判斷,在推進“放管服”三位一體改革中,“放”與“管”環節中諸多不能有效銜接的問題,導致了基層社會治理無法落實。要解決上下級權力下放和同級部門下放權力的矛盾,關鍵要理清政府與市場、社會的權力邊界,政府究竟應把哪些權力和事項下放給企業主體、社會組織主體,這些不能憑數字多少或者同級政府部門之間的平均主義攤派來解決。加強監管,從根本上説,還是要把事前的審批職責、事中的監管職責、事後的處罰權力劃分清楚,防止相互推諉。這是協同推進權力下放、加強監管和優化服務的重要基礎和條件。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