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服務獲得尊嚴和機遇
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服務獲得尊嚴和機遇
背景:日前,廣州市民政局發佈規定,低保對象應當參加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安排或認可的,與其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社會公益服務,每人每月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時間累計不得少於60小時,違者將受到停止低保待遇等處罰。
*廣州日報發表夏振彬的觀點:*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10條規定:“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所以,讓低保户當義工,用力所能及的付出回饋社會,這有法可依,並不違背福利制度的本意,反而能體現社會公平。相關做法在國外也被普遍認可。廣州規定並非一刀切,全日制在校學生、患有不適宜參加勞動的疾病的人員、需要照顧幼兒等家庭成員的都可以“豁免”。還有,低保對象參與的公益服務要與其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並享受高温補貼、餐費補貼、交通補貼等津貼。對於領低保“捆綁”公益服務,很多人還不適應。對此,一方面要做好宣傳引導,用更為温情、更為人性化的方式來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對貧困居民來説無異於雪中送炭。但對具備勞動條件的人來説,低保絕非長久之計。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也可以嘗試提供公益性的就業崗位,讓低保户有工作謀生,多勞多得,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
*小蔣隨想:*廣州這一規定只適用於健康的、有勞動能力的、無學業或家庭負擔的低保對象。此舉不是要“為難”困難人羣,而是避免某些健全人形成“等、靠、要”的惰性。相對於上班族每月工作至少160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符合勞作條件的低保對象每月公益服務不少於60小時,強度不算大。在某種程度上,低保對象也會從中獲得應有的尊嚴——不是“白拿”社會的錢,同樣在為社會做貢獻。在這一過程中,有關方面還應努力“授人以漁”,將公益服務與學習培訓相結合,將就業指導與崗位試用相銜接,促進一些沒有工作的人迴歸職場。尤其是在社會步入老齡化、二孩生育全面放開、居民需要更多社區服務的當下,有關崗位缺口很大,就業機會很多。社區服務的供與需若能更好地契合,將使供需雙方獲得雙贏,緩解社會焦慮。一朝領低保不代表將一直處於“弱勢”,某些人不能對自己失去信心,管理者也要積極地“扶上馬送一程”。
警惕歧視與炒作,尺度底線在哪裏?
背景:2017年北京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小品《取錢》中騙子打電話時説的是河南話。2月7日,西安一河南籍律師以“地域歧視”和“侵犯河南人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北京電視台和該小品編劇及演員,向所有河南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每人1元。
*中國青年報發表普沙嶺的觀點:*很多網友認為這是律師為了出名炒作,一個文藝作品,只是為了給其中的人物確定一個有個性的身份,不能這麼對號入座。相關言論如:“如果騙子説普通話,是不是要賠償全體中國人?”“難道一個小品裏的騙子只能説外語,外國人不會起訴吧?”網民説它“有炒作之嫌”,不是沒有道理。但是,有炒作之嫌的舉動,就一定是錯的或者惡的嗎?按照這種認識方法,很多公益起訴或多或少有“炒作之嫌”。它們通過某些博眼球的方式,喚起某種社會關注。比如,前幾年公益律師郝勁松狀告原鐵道部,起訴各種壟斷行為,能打贏的官司沒幾起,但通過個體的“説不”,在一定程度上喚起了民眾對一些不正常現象的關注。後來,相關方面的改進,不能説和最初的“炒作”沒有關係。一名律師發起這樣的訴訟,輿論不應該停步於“是不是炒作”的爭辯,更應該從現象與口水當中跳出來,將目光更多投向反歧視。
*小蔣隨想:*生活中或隱或現的歧視有很多。比如,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只要男生,35歲以下,必須XX籍”,這些要求被解釋為“工作需要”,但在求職者看來,難掩對女性、年齡、户籍的歧視。再如,某些城裏人戴着有色眼鏡審視農村人,一聽説農民工子女要和城裏娃成為同班同學,腦袋搖得像撥浪鼓。再看更為普遍的,人們在找結婚對象時,會提出身高、相貌、學歷、家境、户籍等各種各樣的條件,何嘗不表露出內心中的“高看與低看”?種種好惡的本質是什麼?某些東西客觀存在,是否動輒就要上升至法律與官司層面?這之中,顯然有界限與尺度。所謂侵權,是指對被侵權方構成實質傷害與損失,這是法律考量的要件。此外,某些人有想法不表露是一回事,在公開場合與媒體宣揚是另一回事。對媒體而言,秉承正面的宣傳導向,向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觀與正能量,是一種己任。隨着此類官司增多,説明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關於炒作,底線是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