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司法人員畫一個法治保護圈
真正的“保護”,也是最為有力的保護,應當是對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支持和保護。
小時候看《西遊記》,我很是羨慕那根法力無窮的“定海神針”。除了掃蕩各路邪魔外,這個寶貝還有一番妙用。當孫悟空有事要離開唐三藏時,會用金箍棒在地下畫一個圈,只要師傅待在圈內就安全。而諸如白骨精之類的妖魔鬼怪想要得逞,首先就得把東土和尚騙出來,然後才好下手。我常幻想,自己要有個“保護圈”,就不用怕老師、家長懲罰,不用怕大孩子欺負了。
可惜的是,神話就是神話,幻想終歸是幻想。不過,當我看到廣西陸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持刀殺害的消息,腦子裏閃回了這個兒時的念想:如果法官有這麼一個神奇的“保護圈”,那該多好!如此,傅明生還會倒在血泊中嗎?近年來的湖南永州法官遭槍擊、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馬彩雲法官被害等不幸事件,還會接連發生嗎?
值得慶幸的是,現實中沒有神通廣大的孫行者,卻有一道醒目的法律“保護圈”。在去年7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基礎上,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發《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明確“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執行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上述規定還比較籠統和抽象,“組合拳”緊隨其後: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對於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衞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拒絕,並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等等。
不過,這個如此“量化”的《實施辦法》,看上去並不太像是“保護”規定。在一些人看來,談到“保護”不就是要“嚴打”嗎,“規定”就該是對一些單位、個人為泄私憤、謀私利,阻撓、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甚至誹謗、威脅、侵害司法人員行為的嚴懲“措施”。問題是,對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人員人格、傷害司法人員身體等極端行為,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釋,已有明確的罪名和量刑規定,難道還須“法外立規”、另行處置嗎?從外域經驗看,諸如美國《法院安全改善法案》之類的專門法規,倒是更能擔當重任。
其實,真正的“保護”,也是最為有力的保護,應當是對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支持和保護。反思為何司法人員會在現實中遭到非法侵害,除了不法分子自身的兇殘性格、犯罪動機等因素,還與司法審判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履職不力”密不可分。司法實踐中,不乏外來力量的違法干涉,不僅“打招呼”“遞條子”等怪象大行其道,行政機關將法院、檢察院視為“附屬機構”,隨意安排各種“超範圍”任務,也在加劇司法“行政化”,損害專門機關的法治威信,撕裂司法者與民眾的互信。
之前,根據一份市政府紅頭文件,江蘇省徐州市全面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安排有100多家單位派人上街糾正市民的不文明交通違法行為,法院、檢察院赫然在列。創建文明城市、維護良好交通秩序、培養市民文明出行習慣,本來是好事,但政府紅頭文件便能給司法機關“分派任務”,又如何讓老百姓內心篤信:神聖的司法審判不會受到某種干預,褪去公平公正的色彩?
美國學者德沃金指出:“法院就是法律帝國的首都,而法官就是帝國的王侯。”對司法人員的法律保護,就應如孫行者用金箍棒給唐僧畫的“保護圈”:對內“受保護者”不能隨意逾越,職責範圍就是“紅線”,跳出去就要受到“傷害”;對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能逾越,干涉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就是“紅線”,否則就要受到懲罰。
如此,無數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權的個體行為,才能更好地從紙面照進現實,匯聚為堂堂正正的國家裁判,讓司法威信得以強化,而針對法官個體的逼戾之氣,也會逐步消融。(歐陽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