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檢察意見是聶案民意的法律解讀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昨日(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公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
據悉,該檢察建議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從六個方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改判聶樹斌無罪。幾天後的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案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至此,這場經歷了二十餘年漫漫洗冤之路、十年錯案核查未果、兩年異地複查跌宕,經歷了真兇現身、律師閲卷、學界辯冤、媒體馬拉松式接力和關注的冤錯案件,終於得到平反。
聶樹斌案再審在中國法治史上的標本意義已經自不待言。以歷史回溯的眼光再次閲讀這份檢察意見會發現,其認為原判證據不足所依據的理由,如“花襯衣系列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問”、“聶樹斌始終未能供述出被害人攜帶鑰匙的情節”、“原審判決所採信的指認筆錄和辨認筆錄存在重大瑕疵”,正是此前十年社會輿論討論聶案的關鍵詞(“花襯衣”“鑰匙”甚至具備了一種傳播符號意義),正是支持媒體不斷推動聶案辯冤洗白的動因。檢察意見所公佈的六方面理由,再次從一個角度證明了,有良知的媒體對此案重審持續不斷的關注推動,重要報道、評論對社會合力的凝聚,廣義媒體空間對律師、學界專家、公益人士、社會公眾表達的呈現,在聶案漫長的平反當中發揮了基礎性作用。
2005年3月,“真兇”王書金現身後,《河南商報》刊發《一案兩兇,誰是真兇》一文,成為聶樹斌案出現在公眾視野的第一篇報道。報道記者馬雲龍和範友峯將此稿同時轉發給全國100多家報紙,並聲明“歡迎轉載,不要稿酬”。隨後,當聶樹斌母親的重審要求被北省高院“沒有當年的判決書”為由屢次拒絕後,律師與媒體人又努力從各種渠道尋找,最終從受害人康菊花親人手中爭取到了判決書。而2014年聶案進入異地複查程序以來,幾乎全國媒體都在持續跟進報道再審進展、律師閲卷、幾次延期情況,完成了披露和敦促的雙重作用。
可以説,在聶案漫漫昭雪路上,媒體分別以各自的調查、傳播方式為聶案信息披露和律師發聲提供了渠道,為弱勢方進行深水博弈提供了支點。更努力以輿論的力量提拉着這個沉重的案子,讓它始終保持着社會“痛點”的角色,始終沒有在大眾視野中沉沒。在此之中,媒體與媒介的角色已經超出了傳統定義,而成為原始民聲與社會力量“在場”的象徵。
回觀中國獨特的司法改革實踐,一個案子有了標誌性意義,往往不僅源於這個案子本身的典型性,也源於社會輿論對它的解讀與參與規模。而這種解讀與參與,甚至常常提供了司法系統自我糾錯所需要的一個外力支撐。呼格吉勒圖案的雪冤,藉助了新華社老記者湯計數十年如一日的報道呼籲;雷洋案最終進入法制軌道,經歷了諸多媒體評論的接力推動。它們與聶樹斌案一樣,都在證明着社會空間與社會表達的不可或缺,都在證明着表達權對於其他權利實現的根本性意義。同時,也在隱性地澄清一種誤讀:每每在具體的事件上,原始民聲與公共政策似乎形成了的對抗,但從價值旨歸上看,尋求正義的社會呼聲與法治中國的目標是一致的,自下而上的訴求表達與自上而下的社會發展規劃最終是合流的。
在聶案重審的跌宕起伏之後,最高檢公佈的檢察意見也成為了一份歷史文獻。這份文獻背後,有着遠超文本本身的“大音希聲”:糾正冤錯案件,以每個個案為支點推動法治中國的實現;珍惜民聲民意,讓其成為中國邁向法治社會的基礎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