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小品“地域歧視”,有濫訴之嫌
2017年北京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小品《取錢》中騙子打電話時説的疑似是河南方言,引起網友熱議。2月7日,西安一河南籍律師張華山以“地域歧視”和“侵犯河南人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北京電視台和該小品編劇及演員,向所有河南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每人一元。對此,有市民認為,律師或有炒作之嫌。“難道説操京片子就是黑北京人了?作品只是作品,不能對號入座!”(華商報)
雖然節目方已經一再出面解釋、道歉,但是小品《取錢》所引發的風波,時至今日仍舊未能平息。該消息一經曝出,便迅速成為網絡冷嘲熱諷的素材。這一輪戲謔調侃,頗能代表人心偏向:如果説,原作品中那幾句“帶口音”的台詞,尚且令不少民眾覺得有所不妥;那麼,張律師此次來勢洶洶的起訴,則似乎正讓整個事件的輿論走向發生逆轉。
按照張律師的説法,小品《取錢》的過錯主要在於兩個層面,也即“地域歧視”和“侵犯名譽權”。在這兩者中間,所謂“地域歧視”一説實則並不是法律概念,因而天然不能構成為正當的訴訟理由。再者説,原作品到底有沒有歧視,其實也很難説。按照常識,“地域歧視”必須是指對被歧視人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就此而言,郭冬臨的小品,並沒有針對特定羣體發表任何直接的“負面評價”,更沒有損害特定個體的利益、聲譽,並不存在明顯的惡意。
按照現有法律規定,“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這專指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説某某地方、某某省份的人被侵犯了名譽權,這在法律語境裏是難成立的。除此,要認定侵犯名譽權,還必須滿足“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者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條件——試問,郭冬臨的小品,“嚴重”傷害誰了?
律師的身份,煞有介事的起訴,這一切看起來都有模有樣。可是,考慮到這其中種種極其業餘的説法、做法,我們終究會發現,這一事件從頭到尾都與法律毫不沾邊。在此事中,張華山律師既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沒有合適的訴訟理由。更不用説,在完全未獲得當事人推舉、授權的前提下,他根本沒有權力代表某地人發起“代表人訴訟”。
針對一個小品中的口音而起訴,可説是典型的濫訴。這類奇葩訴訟,極大浪費了公眾注意力以及有限的司法資源,其除了製造喧囂一時的談資之外,別無意義。(作者 蔣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