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干預統計為何難追究
作者: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
應當進一步完善法律條款,強化統計調查的獨立性,明確和細化對部門統計的監督、檢查及發生問題後的查處事項。如果短時內難以實現統計系統全面垂直管理,可以明確未經上級統計部門同意,地方統計負責人不得調動,以防範打擊報復行為。
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8日到國家統計局調研,傳達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對統計工作特別是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性的要求,提出加快健全責任制和問責制,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強調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性,加快健全責任制和問責制,這些要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統計數據反映經濟社會發展,對宏觀中觀微觀領域的決策都至關重要,統計數據失真不僅給決策帶來重大偏差,也會影響人們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前不久,遼寧省財政數據作假事件被披露出來,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再次凸顯加強領導幹部統計工作考核管理的緊迫性。
《統計法》明鏡高懸已經30多年,《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頒行也將近8年,但無論是條款還是執法實踐,仍有較大的改進完善的空間。從查處的大量統計違法案件看,受到查處的大多是企業和其他基層單位,有的是統計機構負責人和具體工作責任人,頂多涉及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幹部,而很少涉及地方和部門的主要領導幹部。
從近年來查處的多起財政數據造假案看,這種弄虛作假幾乎不可能沒有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安排與授意,然而在很多時候,要考核管理並追究主要負責人在統計工作方面的責任,存在很大的難度。一般情況下,主要負責人即便要干預統計工作,也不會明確提出數據作假的要求,不會輕易讓人抓住“把柄”。如果有統計部門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因抵制造假受到打擊報復,如影響正常晉升、被調崗、被降職等等,打擊者大多能找到另外的理由,也不會輕易讓人抓到其實施打擊報復的“把柄”。所以,要查實領導幹部弄虛作假和打擊抵制弄虛作假統計人員的行為,往往存在較大的難度,各級統計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也難以追究領導幹部的違法違紀行為。
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管理考核,關鍵要弱化其對統計數據的干預能力,使其弄虛作假的代價遠大於數據好看所得到的好處。雖然按法律規定,統計部門應獨立調查和報送,且國家統計局成立了垂直管理的調查隊系統,但地方統計局仍由地方政府管理,負責人也由地方任命,而各部門報送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也基本靠部門自己監督自己。鑑於此,應當進一步完善法律條款,強化統計調查的獨立性,明確和細化對部門統計的監督、檢查及發生問題後的查處事項。如果短時內難以實現統計系統全面垂直管理,可以考慮在法律中明確,未經上級統計部門同意,地方統計負責人不得調動,以防範打擊報復行為。
對部門領導統計工作的考核,則可考慮從提高部門統計數據的公開透明程度入手。一方面,加強政府統計與紀檢監察部門的巡查、檢查,並使之常態化、制度化,使其更加深入、細緻和全面,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另一方面,應在保護企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推進數據開放與公開透明,將統計指標的口徑範圍、計算方法及相關分組細項等公開公示,使其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以便於從技術和專業的角度進行審視和評估。
強化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應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制度、規章的基礎上,使處罰更具可操作性,更能突出懲戒效果。只要發現干預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或數據質量評估較差(真實性低),即使區域或部門數據再亮眼,也要嚴格實行“一票否決”,該罰的罰,該判的判,該不提拔的絕不能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