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夜語:促託底保障 倡各盡所能
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對此,不少地方都結合地區情況出台了相關細化舉措。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激勵引導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進行力所能及的社會服務,可以破除個別吃低保者的“等靠要”思想,弘揚各盡所能的價值取向,也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有助於低保制度的公平、可持續。
廣州的辦法規定了免除情形,以及社會服務要與保障對象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等原則。這些政策的善意,需要有温度地落實。一方面,要結合地區低保對象的現實情況,用人性化的方式來細化、推進,合法權益保障到位,並如實記錄評估。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宣傳引導、及時解疑釋惑,充分調動所涉對象的積極性。
我們也期待,有更多的困難羣眾在不斷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和社會的幫助下,找到就業機會、發展謀生手段,體驗到更多價值感,鼓足幹勁,走出困境。
《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13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