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期待追償能倒逼追責
即將於3月1日起實施的《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近日頗受關注。該辦法不僅明確“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並就賠償義務機關如何“依法對責任人實行追償”進行了標準、原則以及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操作性規定,這對推進國家賠償追償制度無疑是一項非常有益的探索。
隨着全面依法治國的不斷深化,近年來各級政法部門不斷加大對冤假錯案的糾正、防範力度,國家賠償制度也在實踐中逐步實現。比如,2013年浙江“張氏叔侄案”中,再審改判無罪的張輝、張高平最終分別獲得110餘萬元國家賠償金。這起被認為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家賠償案件,就受到外界的廣泛好評。但與此同時,對於此案一些網友也提出了新的疑問,即“國家賠償動用的是財政資金,憑什麼讓納税人掏錢?”其實不止於“張氏叔侄案”,類似的追問在近年的一系列備受關注的國家賠償案中可謂如影隨形,實際上指向的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問題,即除了救濟受害者之外,應該如何對相關責任人追償。
侵權者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在必要的情況下予以經濟賠償,既是法治精神的體現,也是對受害人實施救濟、最大限度減輕傷害的重要途徑。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在對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進行規定的同時,還強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後,應該對“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以及相關違法行為致人傷害或死亡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這被認為是健全國家責任制度、全面建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重要標誌。然而,該如何對相關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追償,除了《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外,在操作層面上的細則一直以來都未能建立起來,以致法律層面的國家追償制度也在實踐中形同一紙尷尬的空文。
由此而論,“浙江辦法”出台的探索價值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將國家賠償金列入財政預算,有利於在實際支付中如期兑現賠償承諾,釐清財政部門與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避免雙方扯皮;另一方面,對追償原則、金額和決定進行詳細規定,也有利於追償制度落實。或許,諸如“追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國家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這樣的規定依據有待實踐磨合調整,但將《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可操作性“轉化”,本身就具有相當明晰的指向意義,即提醒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僅要注意“履職行為”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還有經濟責任,進一步強化其全方位的責任意識。
當然,無論是追責還是追償,在相關操作性機制的建立中,不能忽視其兩面性。強化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具體的行為責任,前提需確保責任的清晰認定。這至少包括兩點:一是正常的履職責任與《國家賠償法》中認定的被追償責任,如果不能準確區分,就有可能導致不作為;二是個體責任與集體責任,比如在司法實踐中,一旦遭遇“審判者和審判權相分離”的情況,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審判委員會來判定時,在責任認定上就會出現爭議,追償就難以落實。
確保追償能夠在操作中兑現,有賴於整套責任機制的對應。近年司法改革中反覆強調的“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倡導迴歸“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基本司法規律,實際就是明確“權責相一致”要求的體現。實施好這些機制原則,對追償的成功實現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