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用法治約束“僱主任性”
山東濟南市一環衞女工因撥打12345熱線反映單位對其處罰太重而被辭退。辭退該女工的環衞所長甚至放言,打舉報電話要付出代價。目前相關部門已責令該所長向當事環衞工人道歉,並稱被辭退的環衞工人可繼續工作。
職工維權卻被辭退,表明有關部門法治精神缺失。早年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早已失效,現行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並沒有針對用人單位罰款權作出任何規定,用人單位對職工罰款於法無據。而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只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也足以對正當維權行為予以保護,因為被舉報而作出辭退舉報者的決定,不僅濫用瞭解除勞動關係權,也侵犯了勞動者權益。
這雖然是個案,但或許也能反映出一些行業依然脆弱的勞動生態。對此,上級主管部門、勞動監察部門、工會等更應及時介入,發現可能存在的“僱主的任性”,通過更好地為勞動者主張權利,補上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漏洞,創造合法合規平等和諧的勞動環境。
《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15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