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國安:叫停沒有法律依據的“村章鄉管”
作者:殷国安
監管“缺位”,不少地方村委會公章被村幹部裝進“口袋”,由此產生亂蓋章、人情章等公章腐敗問題。近日,記者走訪河南省部分地市發現,一些鄉鎮矯枉過正,權力“越位”,村委會公章放到了鄉鎮政府“櫃子”裏,成為鄉鎮政府“代管”的對象,有的長達5年之久。(新華網2月14日)
村委會的公章管理不嚴,村幹部蓋章隨心所欲,不僅有人情章,甚至還有腐敗章。最突出的表現有兩種:一、沒有好處不蓋章,把公章視為卡羣眾的工具,逼迫羣眾就範,甚至以權謀私。二、有了好處亂蓋章,比如未經法定程序,村裏就把土地使用權賣掉了,甚至出賣費用進了私人的腰包。因此,規範村委會公章管理確有必要。
但是,實行“村章鄉管”則是念歪了經。公章代表的是村委會,公章的具體管理者應該是村委會的工作人員,而不應該是任何其他組織。村委會是自治組織,鄉鎮政府不是村委會的上級,對村委會的工作只能“指導”。
更嚴重的是,如此做法禍害了老百姓。現在全國都進行了鄉鎮撤併,以我的家鄉來説,一個鄉鎮動輒近10萬人,幾十個村,如果村委會公章由鄉鎮代管,農民蓋一個章就得跑幾十裏。如果一次遇不到人,跑兩次豈不要急哭了?對一些交通不發達的邊遠山區,更要翻山越嶺。這種損害農民利益的“改革”簡直是逆向行駛。
村委會公章如何保管使用,民政部、公安部曾專門制定《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決定。為防止亂用印章,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
如果發現村委會幹部管理、使用公章存在問題,鄉鎮政府不能將公章收上來,而應該指導村委會依法實行自治,讓村民對公章使用行使好監督權。不然,為了防止鄉鎮政府濫用權力,是不是也要把鄉鎮政府的章收歸縣裏管理使用?
河南省襄城縣王洛鎮張莊村一位村幹部曾説:“我們有民主議事會,村裏大小事都得過會表決,而且全程錄像。”“村委會公章由村文書保管,凡是要蓋村委會公章,完全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走,就不會存在亂蓋章、人情章等問題。”這種民主和透明決策的辦法,為村委會公章管理提供了可資借鑑的思路。
改革開放之初,社會強調的是敢嘗試敢冒險,改革可以突破制度,等改革成熟後再把改革經驗寫入法律,這被稱為“先破後立”。現在,改革經歷30多年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改革措施要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不允許存在法治軌道之外的“改革”。因此,我們可以説,必須一律叫停沒有法律依據的“村章鄉管”,哪怕它的出發點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