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水國家賠償追償制度值得期待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因此應當從維護政府公信力、樹立公職人員正面形象、從嚴管理國家工作人員的高度完善並落實國家追償制度
即將於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的《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明確,各地要將國家賠償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對責任人如何追償進行了細化規定,推動浙江國家賠償工作更加規範、有效開展。《辦法》指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國家賠償義務後,依法對責任人實行追償。被追償的責任人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2月13日《人民日報》)。
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這就是國家賠償制度中的追償制度。追償制度是國家賠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對於刑事冤案的國家賠償費用可以向有關辦案責任人員進行追償,而且對於行政違法行為引起國家賠償的費用也可以向有關責任者追償。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關於賠償部分的規定經過兩度修改,比較豐富、細緻,日趨完備,而關於追償部分的規定則比較原則、籠統、粗疏。這是造成追償難以執行、追償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這使得追償制度原有的對國家公務人員的監督制約作用難以得到體現。相關資料表明,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距今已經23年了,在我國的部分地區追償賠償費用數額為零,23年間竟然沒有一位責任人員被追償過一分錢。
2013年中央政法委曾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並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開展的司法責任制改革工作,正是為了逐步建立“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權運行工作機制。這意味着,今後司法機關的錯案追責將成為常態。在冤假錯案平反過程中,對有關責任人追責亟須進一步規範,應發揮懲前毖後、彰顯公正、促進法治建設的正向作用。追責的內容既包括黨紀政紀的追究,也應包括刑事責任的追究,還應包括經濟方面的追償。責任的追責與經濟方面的追償應當雙管齊下,不能相互替代。因為追償制度除了具有教育、懲戒有關責任者的功能以外,還有彌補國家賠償費用、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的功能。將執法、司法行為中的差錯與其個人的經濟利益掛鈎,增大執法、司法人員違法過錯的經濟責任後果,無疑能夠更好地提醒所有的工作人員做到依法辦事,減少甚至杜絕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發生。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因此應當從維護政府公信力、樹立公職人員正面形象、從嚴管理國家工作人員的高度完善並落實國家追償制度。此次浙江試水國家賠償追償制度值得關注與借鑑,當然從長遠看還應當通過修改國家賠償法或制定、發佈司法解釋等,對追償主體、追償標準、追償程序等進行細化規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推動追償制度從法律條文走向法律實踐,把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立法規定和立法意圖落到實處。這樣才能給蒙冤受屈的人一個交代,給全社會一個交代,給司法公正一個交代,從而助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