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華:“判決贍養”更像是嗟來之食
作者:朱永华
60歲的慈谿範女士本該是含飴弄孫的年紀,可她卻成了疾病纏身的獨居老人,因為沒有撫養過兩個女兒,如今女兒拒絕贍養她,為了讓女兒們負擔她於2016年花掉的2萬多元醫療費,以及將來每個月給她500元的生活費,範女士起訴到了慈谿法院。年幼時父母未履行撫養的義務,成年了子女就不需要履行贍養義務嗎?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發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時父母是否對其進行過撫養為條件(據2月14日現代金報))。
儘管法院已經給出了明確答案,並支持了範女士要求女兒贍養自己的訴求,但可想而知的是,這樣的贍養只是建立在履行法院判決義務上,並不是融入親情感情的主動意願,非但沒有絲毫温情可言,更不會給範女士精神上帶來任何慰藉,母女之間已經完全淪為赤裸的金錢給予關係。很顯然,這也不完全是兩個女兒的錯。
在我國社會和法治規則中,向來強調義務、責任和權利的三者統一,即履行多少義務,承擔多大責任,最終享有多少權利。父母對兒女有撫養、教育和監護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父母年邁失去勞動能力之後,子女同樣應當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和責任,這不僅是義務和權利的對等關係,更融入了濃濃的親情和感恩。範女士對兩個女兒沒有盡到監護、撫養和教育責任義務,兩個女兒以此為由拒絕贍養母親,雖然有悖傳統道德倫理也不符合現代法規制度,並且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女兒的這種心情卻很容易理解。實際上這也給天下很多不負責任或對子女不盡撫養教育義務的年輕父母提個醒,法院雖然可以支持父母要求子女贍養自己的權利主張,可以強制判決子女贍養父母,但如果父母沒有履行責任和義務在先,這樣在法律判決下的被動贍養,也只是“強扭的瓜”。
顯然,因為存在血脈親情和傳統的道德倫理,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存在現代法律概念中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然父母對子女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與子女拒絕贍養父母,不對父母盡贍養責任和義務一樣,都屬違法。尤其是現實社會中,極個別年輕的父母,因為貪圖享樂,往往會以工作或生存壓力大等各種藉口“只管生不管養”,不願對子女履行監護、撫養和教育的法定責任義務,自認為隨着國家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不會再有“老來難”,自顧自己“享樂一天是一天”,豈不知,社會的關愛和經濟的富足永遠不能代替親情,法院永遠也判決不出融入親情的精神贍養,對子女傾其所能盡到監護、撫養和教育的責任,不只是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是在恪守傳統道德倫理,更是通過履行義務將父母對子女重於生命的關愛融入其中,換來撫養與贍養的親情輪迴。這就可以看出,儘管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不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但沒有履行義務的在先,就不會融入厚重的血脈親情,沒有親情氛圍的贍養又與嗟來之食有何區別?
實際上,無論社會經濟如何發展,將來的養老設施與保障如何完善,缺少親情的養老非但不算是真正的享受晚年,內心永遠都會因親情荒漠而孤寂終老,這是我們誰也不願看到和應當品嚐的苦酒。因此,無論現代社會如何充滿誘惑,文化娛樂休閒如何豐富多彩,在“玩命工作拼命玩”的同時,都不要忽略對婚姻家庭的堅守和對子女應盡的法定責任與義務,丟掉義務的權利主張,出於特殊的血緣倫理,法院可以做出支持判決,但這樣的“判決贍養”不僅難以獲得兒孫繞膝的天倫之樂,淪為赤裸裸的金錢供給,也會換來世人的側目甚至道德鞭撻。(朱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