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結合,讓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無所遁形
2017年2月15日,為加強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工作,食藥監總局發佈了《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食品安全欺詐行為進行了分類並對每一類欺詐行為的範圍作出了具體説明,明確了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新華網 2017年2月16日)
對比此前為保證食品安全而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辦法》最大的亮點在於可操作性。將虛假標註“釀造”、“純糧”、“固態發酵”、“鮮榨”、“現榨”等字樣的行為納入食品標籤、説明書欺詐;將普通食品使用“可治療”、“可治癒”等醫療術語的行為,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誇大宣傳用語的行為納入食品宣傳欺詐,種種具體條款從最基礎也最重要的第一道關卡——操作層面對各類食品安全欺詐行為作了細緻的界定,條款細化的背後,反映的是政府對基層執法可操作性的重視。
“刑賞之本,在乎助善而懲罰”,刑賞的本質是勸善懲惡。《辦法》第三章,明確了涉嫌食品安全欺詐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體現出政府對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嚴懲不貸的決心。由於食品安全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其特殊性決定了其重要性,一旦食品行業出現問題,其涉及面及惡劣影響將難以估量,因而,民眾希望政府對食品安全問題嚴管重罰,《辦法》中對食品安全欺詐的企業應負法律責任的懲處標準或許有待商榷,但可看作是政府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道路上的一次積極的嘗試。
寬嚴相濟,懲教結合。在對待食品安全這一特殊問題上,筆者認為,嚴管重罰更能在事後發揮補償性和警示性的作用,而從源頭上杜絕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則需要破壞其生存的思想土壤,行之有效的方法便是教育。
教育之於心靈,猶雕刻之於大理石。嚴管重罰之下,食品安全欺詐行為仍屢禁不止,背後的原因固然離不開利益的驅使,更暴露出人們食品安全意識的淡漠和“反正又不是我吃”的冷漠。惟有撲下身子,兢兢業業對思想“耕種”,才能收穫舒心、放心的“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