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舉:用好法律武器打擊“職業乞討”
作者:史洪举
元宵節當天,張家港沙洲路步行街一商場樓下,一名年輕男子以母親患重病為由跪地乞討,“母親”就躺在地上,旁邊站着一名城管協管員,舉起寫着“詐騙請小心”的牌子。被攪了局的“行乞者”只能逃之夭夭。據介紹,乞討男子是個“熟面孔”,當天曾躲進小弄堂裏抽煙打電話,用的是蘋果手機,抽的是中華煙,而且其足跡遍佈大江南北,還曾旅遊至新加坡乞討,一天一萬多,後被遣返。其所到之處都住賓館,還曾在朋友圈曬車(2月16日《揚子晚報》)。
“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向身陷困境者伸出援手是寶貴的民族精神和傳統美德。但一些人卻故意編造身陷困境,需要救助的謊言來行乞,惡意踐踏着公眾的善心與善行,令人憤慨。因而,對此類行為不能揭穿了之,而應嚴厲懲戒,形成威懾,避免其毫無顧忌地四處行騙。
自身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特殊的困難需要救助,卻虛構母親重病的事實跪地乞討,以此獲得有憐憫之心路人的施捨或捐助,顯然屬於欺詐,系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或者數額較大,將構成詐騙罪,應受刑事處罰。2016年,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法院就90後女生楊彩蘭在天津爆炸事故中利用微博騙捐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楊彩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8000元。此案應該是對虛構悲情騙取愛心者的最好警示。
然而,由於傳統乞討行為每次獲得的財物數量有限,難以收集足夠的證據追究“裝病”者詐騙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構成詐騙罪多以數額較大為前提,一般來説,3000元至10000元是“數額較大”的門檻,即只有行為人騙取的財物達到3000元以上時,才能啓動刑事追責程序。如果每次僅騙取少量財物,但行為人短時間內有多次詐騙行為,累計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時,也可定罪量刑。遺憾的是,很多“裝病”乞討者流動性很大,行乞地點不固定,也難找到好心施捨者取證。於是,除了揭穿、驅離、作出罰款或治安處罰外,似乎沒有更好的規制辦法。
如前所述,此類虛構身患重病或編造悲慘故事,營造假象到處乞討的行為,極大地損害着人們的悲憫之心和慈善事業。如果這些“小騙不斷,大騙不犯”的惡行受不到懲戒,很可能帶來負面示範,讓不勞而獲者以此牟利,甚至促成產業鏈的形成。當前,一些家族式乞討或拐騙未成年人編造虛假故事從事乞討的現象就是最好的例證。
乞討本無罪,欺詐才可恥。有關部門必須行動起來,採取果斷措施,嚴厲打擊名為行乞、實為詐騙的“職業乞討”行為。如可完善法律法規,將一定時期內的多次行騙納入打擊範疇。根據刑法,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即便累計金額不大,也將構成盜竊罪,應受刑罰處罰。而四處騙取他人愛心善款的行為一點都不比小偷小摸的社會危害性小。因此,完全可以考慮讓到處在公共場所裝病乞討的職業乞討者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才能讓一些人對誠信、善良和法律心存敬畏,不再毫無羞恥地裝病行乞,並保護善良的人們免受欺騙和戲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