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打擊行乞詐騙不能僅僅靠舉牌
近日,一張城管手舉“詐騙請小心”牌子的照片火了。事件發生於2月11日張家港沙洲路上,一名男子以母親患重病為由跪地乞討,川流不息的人羣中,城管舉着那塊牌子站在一側。顯然,男子及橫躺着的女性是職業行乞人,城管正以這種方式提醒路人不要上當受騙。
網友上傳這張照片或許是覺得城管執法方式新穎、有趣,殊不知這也是城管的無奈之舉。行乞常指一個人迫於無奈,放下自尊向他人乞討的行為,行乞意味着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施捨者的善意則能敉平二者間的不平等。如果行乞真是源於某些不可克服的困難,鼓勵大家廣加相助反而能成為美談。可偏偏有人以此謀生,且不亮明自己的真實身份,他們往往藉助道具、編造悲情故事來博取他人同情心,詐取財物。因長期接觸,城管對一個地方的職業行乞人較為熟悉,事件中的城管也是在察覺到男子面熟後才識破騙局的。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城管不可粗暴驅逐行乞者,行乞者有行乞的自由,對他人的自由行為,自然只能好言相勸了。
職業行乞人在法律上究竟屬於什麼身份,這還是一個比較模糊的問題。如果將職業行乞人界定為流浪者,那麼流浪者有拒絕扶助的權利,城管不能強迫其前往救助站,在流浪者到達救助站後,他們也有自主離開的權利。讀者可能已發現其中的關鍵點,即如何確定其“職業”身份,如果能證明其行乞純屬詐騙,且當事人有明確住所、身份等,就可以證明其不屬於流浪者,可現實生活中我們很難弄清楚這些人的真實身份。曾有新聞報道,一些城市的行乞者平時斷肢殘臂地乞討、騙取錢財,一到休息日便西裝革履、一副精英派頭。問題的尷尬之處在於,即便已有很多人覺察行乞人是騙子,卻仍然無法訴諸法律。因為一切行為都是你情我願地進行的,公安機關不能隨意以涉嫌詐騙為由進行調查,更兼許多地方基層警力有限,公安機關很難定點追蹤這些行乞人。在公安機關束手束腳的情況下,城管自然就成了對抗職業行乞人的主力軍。不客氣地説,城管接了一個爛攤子。有報道稱,一些地方的職業行乞人甚至公然圍毆城管。與照片中雲淡風輕的場面不同,城管在消極抵制職業行乞人時相當被動和無奈。
解決問題的關鍵是要明確職業行乞人的身份、界定其行為性質。我國法律明確賦予公民尋求救助的權利,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儘管這裏未詳盡羅列尋求物質幫助的具體形式,但依據“法無禁止不為罪”的原則,乞討也屬於人權中生存權的一部分,不可被輕易剝奪。值得注意的是,當行乞人並非出於困難,而是故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歪曲事實來獲利,並對好意幫助者造成財產、精神損失時,這就已經基本滿足刑法中“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了。近些年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條例,對惡性乞討行為予以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不過這些法律主要針對的是“脅迫、誘騙或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旨在保障公民身體權,而我們現在所希望的是國家能制定相關法律,擴大打擊範圍,將職業行乞詐騙歸為詐騙罪的一部分,這在法律上顯然是可行的。
要打擊職業行乞詐騙,絕不能僅僅靠舉牌提醒,只有完善法律體系,將職業行乞納入法律制約範圍,才能逐漸化解城管尷尬執法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