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遊客褻瀆文物不能止於温馨提示
參觀博物館時,不顧警示標誌翻越護欄,並坐在展品中的一把清末太師椅上留念,女孩將照片發到自己的微博上後遭網友舉報。9張照片中,除一些正常留念照片外,與展出物品合影的幾張照片中,有伸手觸摸石馬、雕塑的,還有翻越護欄坐在一口吊罐展品旁做出搞怪動作的,甚至有一張是坐在一把古樸的太師椅上照的。(2月21日《華商報》)
客觀地講,網友之所以對遊客褻瀆文物的行為進行舉報,這在一定程度上説明“到此一遊”“褻瀆文物”等不文明旅遊行為,越來越被社會公眾所不齒。但問題是,景點的温馨提示、網友的口水討伐並非終止“褻瀆文物”的良策。這種做法,打個形象的比喻,恰似“別人打你一拳,你給別人一笑”,説到底,對防止遊客褻瀆文物温柔無力。
顯然,口水討伐並不能終止“褻瀆文物”,應當用更嚴厲的方式抨擊不文明行為。不論《文物保護法》還是新《旅遊法》,可以説都給依法嚴懲“褻瀆文物”指明瞭可行的法律路徑。比如,《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規定:“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還有,新《旅遊法》規定,對於刻畫、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文物、名勝古蹟的行為,可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現實中,尷尬的是,雖有法律而不能起到應有懲戒作用,讓一個個“褻瀆文物”者皆成漏網之魚。法律在此表現出較為仁慈和寬厚的一面,與國人“有理不打上門客”的傳統語境不無關係。在景區,遊人如來客,監控失靈,監管缺位,景區能忍則忍之,遊人做出“褻瀆文物”的事來,似乎也不值得大驚小怪了。
文物是國家資源,受法律保護。文物景點單位、公安部門理應與社會公眾一道,對遊客的不文明行為監督制止才是。切忌掩蓋幕後真相,不追不究,有失法律尊嚴。因此,提倡文明旅遊,終止“褻瀆文物”,亟需敲響法律警鐘,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規定。相信如果現行法規執行到位,對於諸多“褻瀆文物”者,就用不着網友們在網上進行口水討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