磊磊:發百元微信紅包被認定賄選,冤嗎?
作者:磊磊
2月17日,記者從市村和社區組織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天台縣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於2月6日查處了一起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利用微信紅包進行拉票賄選違反換屆紀律的案件,目前該自薦人資格已被取消。(2月20日《台州日報》)
換屆選舉,素來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一環。任何破壞選舉規則、違反換屆制度的行為都是堅決不被允許的,身為福丁村村委會主任的候選人,戴某公然挑釁換屆紀律,在該村的微信羣中發放微信紅包,經查存在拉票賄選情形,也由此而被取消了自薦人資格。倘若沒有這個小插曲,戴某興許還有當選的機會,可如今一切都因小小的微信紅包而淪為泡影。
據報道,微信羣裏共有123人,戴某共發放了一個紅包,總金額為100元,紅包個數設定為60個。如果平攤到那些搶到紅包的人頭上,人均兩塊都不到。但即便紅包的數額很小,也無法改變其為自己競選村委會主任進行拉票的事實。選舉法中有條文解釋,不得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誠然,拉票賄選的認定標準,也並不受限於賄賂的形式和施以利益的鉅細。
換屆紀律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其嚴肅性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上至中央,下至基層政府,都在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換屆氛圍。戴某反其道而行之,也間接暴露出基層政府選舉中存在的某些問題。隨着村民自治實踐的深入,新的競選手段不斷出現,類似於在微信羣發紅包拉選票的賄選形式也在與時俱進。由於長期缺乏對賄選的權威定性,使得有些競選行為遊離在合法與非法的邊緣,社會上對此的爭議也從未間斷。
村委會選舉中的“拉票”現象,之所以較為常見,除開少數試圖投機當選的基層幹部在作怪,與部分享有選舉權利的選舉人也不無關聯。特別是對於政治沒有熱情或研究的大眾而言,不排除施以小利就能換取他們支持的可能,特別是在人口較少的地區,只要買了幾百人就能篤定當選,這就很好理解為何越往下越容易出現賄選亂象。
請客送禮,用金錢賄賂村民等不合理的拉票行為,對民主選舉有着較大的破壞性,且損害的客體是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這種功利思想絕不能有生存的土壤,否則即使鋌而走險打着法律的擦邊球,也終將在制度和監管的照射下顯出原形。
選舉中的“拉票”行為並非全盤不被允許,只是須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之上。有的候選人在競選演講時發佈施政方針來“拉票”,或提出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減少村裏不合理開支,減輕村民負擔等,這些“拉票”行為都是正當合理的。一些切合實際、且有望付諸實踐的惠民“宣言”,往往更能獲得村民的選票。
這起事件,給各地的換屆選舉上了很好的一課。各級政府必須“有報必查”“露頭就打”,始終保持對拉票賄選、干擾選舉等行為從嚴打擊的高壓態勢,繼續深化選情複雜村和社區的分析研判,從賄選現象背後剷除其產生的現實土壤,從多角度多層次綜合治理,才能標本兼治。
文/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