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縣級部門對鄉鎮要多放權慎考核
要針對過多過濫且變味變質的責任狀開展調查研究,實行精簡合併,保留必要的綜合性目標考核評估,切實減輕鄉鎮政府應對考核的沉重負擔
2月20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擴大鄉鎮政府服務管理權限,明確提出縣級職能部門不得隨意將工作任務轉嫁給鄉鎮政府。
從內容看,《意見》明確要求加強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能力,擴大鄉鎮政府在農業發展、農村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規劃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扶貧濟困等方面的服務管理權限。這實際上是要求縣級部門對鄉鎮要多放權,並不得隨意將屬於自身的工作任務轉嫁給鄉鎮政府,這為約束縣級部門隨意考核鄉鎮政府提供了依據。
鄉鎮政府直接面對農村羣眾,但實際上管理權限很有限。實現鄉鎮政府由管理向服務的轉變,需要強化服務能力建設,同時對政府職責進行合理配置,尤其是向鄉鎮政府傾斜配置公共服務職能。可以説,強化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正當其時。就此來看,《意見》明確了鄉鎮政府在教育、就業、養老、醫療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服務職能,並從強化鄉鎮政府服務功能、優化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創新鄉鎮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等方面提出相關舉措。比如,將直接面向人民羣眾、量大面廣、由鄉鎮服務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類事項依法下放鄉鎮政府,重點擴大鄉鎮政府在農業發展、農村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規劃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扶貧濟困等方面的服務管理權等。這樣的政策導向極具針對性,鄉鎮政府要按照《意見》要求,把提供公共服務方式由花錢養人向花錢辦事轉變,對適宜採取市場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項目,應儘可能交由社會力量承擔,糾正管理與服務不分而隨意擴大機關事業人員編制的傳統弊端,真正實現鄉鎮政府的“小政府,大服務”新常態。
縣級部門也要轉變觀念,進一步支持鄉鎮政府強化公共服務職能。除了不隨意將工作任務轉嫁給鄉鎮政府外,還應約束考核鄉鎮政府的衝動。從這角度看,《半月談》曾報道過湘西某縣一位鎮長2016年與上級黨委、政府簽訂的責任狀,共33份,除計劃生育、安全生產、食品安全、防汛抗旱外,還有煙葉生產、網格化管理、勞動力轉移和金融環境創建等。如此過多過濫的責任書,讓鄉鎮政府應對上級黨政的考核花費不少人力物力財力,也讓基層幹部像“無頭蒼蠅”抓不住重點,工作沒有效率。其效果並沒有達到落實責任的管理預期。走馬觀花式的督促檢查,更是讓責任狀變味,成為“準備材料、開會彙報、陪同檢查”的固定套路,導致上下級公務人員都感到疲憊,盛名之下的“責任”反而促成了大家的“不負責任”。因此,在落實《意見》的過程中,要針對過多過濫且變味變質的責任狀開展調查研究,實行精簡合併,保留必要的綜合性目標考核評估,切實減輕鄉鎮政府應對考核的沉重負擔,並真正發揮考核的積極作用。
總之,理順縣級部門與鄉鎮政府的關係,關鍵在於職責歸位。要按照鄉鎮的職責要求,根據責權利對等的原則,科學合理劃分上級和鄉鎮基層之間的事權和責任,調動其積極性。也就是説,縣級部門的歸縣級部門,鄉鎮政府的歸鄉鎮政府,確保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縣級部門不能利用權威將責任當作“包袱”甩給鄉鎮政府,而應當盡力為基層幹部減負鬆綁,並積極為基層開展工作“撐腰壯膽”,在業務指導、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等方面多多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