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牢公民免於冤案的最後防線
作者: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
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要以全面推進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為契機,倒逼自身以嚴格的證據規則、庭審標準審視執法辦案工作,切實解決執法辦案方式簡單粗糙、現場勘查不細緻、蒐集證據不全面等問題,避免因疏漏讓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發佈《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將積極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格局,健全落實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推動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和及時糾正機制。(相關報道見A3版)
近年來,隨着司法糾錯程序的深入展開,呼格案、張氏叔侄案、陳滿案等一批冤假錯案得以沉冤昭雪,體現了司法機關直面錯誤的勇氣。另一方面,這些冤假錯案也充分説明,較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刑事訴訟工作存在着重口供輕物證、不尊重訴訟權利、不尊重辯護意見、庭審流於形式等問題,這些問題又集中體現為不尊重司法規律、“以偵查為中心”的傳統訴訟實踐。
為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錯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破解以往訴訟實踐的癥結問題,嚴格裁判尺度,嚴格偵查、起訴環節的辦案標準,通過庭審審判的程序公正,倒逼各階段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以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防範冤假錯案發生,促進司法公正。
去年10月份,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從尊重訴權、強調證據、規範偵查、依法裁判等多方面,為刑事訴訟規定了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原則。昨天最高法發佈《實施意見》,強調以更加尊重司法規律的方式開展審判工作,就是要求審判機關不僅扮演好庭審裁判員的角色,更要充分發揮作為冤假錯案“守門員”的職能。
具體而言,首先,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這就是要求一切用證據説話,“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明標準,偵查、起訴階段必須向審判階段看齊,適用統一的法定證明標準。其次,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就是要以更高的標準依法認定、堅決排除各類非法證據;嚴格規範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規則。歸根結底,就是要向刑訊逼供與非法取證亮劍,盡最大努力杜絕屈打成招的悲劇。
其三,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證明標準。這就是要求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堅持有罪則判,無罪放人,避免國家定罪權傷及無辜。其四,堅持程序公正原則,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這就要求人民法院秉持客觀公正,確保審判階段控辯平等對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審判階段的各項訴訟權利。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讓庭審實質化,真正讓庭審活動成為決定案件的關鍵。
當前和今後較長一個時期,《實施意見》是指導刑事審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審判實踐的重要文件,其藴含的尊重司法規律的理念,更與每個公民的切身權益息息相關。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構建和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格局,將成為保障公民免於冤案之禍的最後一道防線。
對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而言,更需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為契機,倒逼自身以嚴格的證據規則、庭審標準審視執法辦案工作,切實解決執法辦案方式簡單粗糙、現場勘查不細緻、蒐集證據不全面等問題,避免因疏漏讓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做到了這些,審判程序應有的制約、把關作用,才能真正轉化為全面實現司法公正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