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押金盈利模式”何以遭質疑?

共享單車領域確實是一塊誘人的大蛋糕,就連大名鼎鼎的郭台銘也想來分一杯羹。其實很多資本看上了共享單車,不僅僅是因為這種新的業態具有非常大的市場競爭力,實際上,使用共享單車是需要預付押金的。以摩拜為例,去年12月活躍用户量已達313.5萬人,每月活躍用户押金總額超過9億元。押金充進去容易退起來難,這龐大的資金做什麼呢?在不在監管灰色地帶?
亟須類金融監管
有人測算過,共享單車收取低廉的租賃費用最終可能是虧本或微利,押金和預存費用成為其重要盈利模式,難怪有人驚呼:你以為共享單車是租賃行業?其實人家是做金融的。這道出了問題的本質,當押金成為共享單車一種普遍的商業模式時,亟需一些類金融監管措施。
從傳統的民商法角度來看,“押金”具有擔保性質,其目的是確保單車租賃使用人正當合理使用,並在出現自行車毀損情況下優先“受償”。“押金”所產生的理財收益、利息屬於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即歸摩拜單車等平台。在民法規定上,“押金盈利模式”沒有問題。
“押金盈利模式”,對消費者或是社會而言,是一個高風險模式。貨幣是一種特殊的動產,佔有即為所有,一旦收取就可以自由使用,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以外。目前共享單車押金監管還屬於空白,甚至沒有第三方監管,平台公司用於投資或理財等風險收益,或是公司臨時資金週轉。但出現資金斷鏈、卷錢跑路等情況,必然導致押金退還兑付危機,從而侵犯到消費者利益。
這是一個不小的公共利益,僅僅摩拜單車一家每個月押金就超過9億元,隨着共享單車市場的進一步擴大,數額必定隨着增大。公共押金安全與否,還必須從公共利益的視角來審視、管理,監管部門切莫等閒視之,亟須對“押金”的規模、退還規則、用途等予以規範。
於共享單車行業而言,“押金盈利模式”會侵蝕客户體驗價值,“野蠻生長”不利於行業發展甚至導致行業亂象,從而失去客户失去未來,P2P理財等互聯網模式引發的行業亂象應成為共享單車的前車之鑑。實際上,押金問題已經引發消費者投訴,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發佈消息稱,1月18日接到輿情:近日摩拜單車用户表示摩拜賬户內的押金無法退還、充值難以入賬,客服聯繫不上、賬户上的押金莫名消失等問題。
從企業誠信履約的角度來看,共享單車不應人為拖延退還押金時間。按照共享單車的規則,用户掃碼上鎖付費,相當於租賃服務主合同完成,押金規則應自動失效且自動退還。但共享單車卻需要消費者去申請退還,明顯是增加退還的難度。就算主動申請退還,還需2—7個工作日,從目前銀行、微信、支付寶等其他退款“即時到賬”的交易慣例來看,拖延時間過長,霸王合同條款顯然有違企業呈現履約原則。
竊以為,從傳統的民法角度來檢視單個商業行為,共享單車“押金盈利模式”是合理合法的,但從公共利益、消費者保護、企業誠信經營等視角,則是一種短視行為。當這種商業模式成為一個行業的普遍現象時,本質上就是一種類金融行為,容易醖釀系統性金融和廣泛的公共利益風險,必須採取一些類金融監管措施。(盤和林)
沒必要求全責備
共享單車押金數以億計,這當然確實是一筆不菲的龐大資金。不過儘管如此,對於這一共享單車押金以及相應的收取押金行為本身,筆者以為,又沒有必要太過豔羨,乃至以求全責備的態度挑剔、質疑。
應該看到,作為自行車租賃服務的經營者,共享單車平台向用户收取押金的行為,並非沒有合理合法性。一方面,儘管“押金”概念,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類似概念主要是“定金”),但同時法律對此也並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而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基礎上的收取押金,其實並不違法。
另一方面,從合理性角度,實質上作為一種降低交易風險、保障交易安全的擔保物權,在像共享單車這樣的租賃服務過程中收取押金,只要押金的標準不超出合理限度,事實上也是具有很大的現實合理性的。很明顯,平台所提供的共享單車,是要花費不菲的採購成本的。如據公開數據,目前兩大共享單車平台,摩拜單車成本為每輛3000元,押金299元;ofo單車成本300元左右,押金99元。這意味着,相比單車成本,目前平台收取的押金數額,並不算離譜(就此而言,共享單車的押金,與此前飽受輿論詬病的幾乎沒有什麼成本的公交卡押金,顯然並不是一回事);同時,在這種單車成本下,如果不允許通過收取押金來約束控制風險,那麼共享單車勢必將會面臨難以承受的成本損耗,進而最終變得難以為繼。
事實上,即便是在收取押金情況下,目前共享單車平台,實際上也面臨相當大的車輛損耗成本,如許多單車被人為損壞、私自據為己有。據業內人士透露,ofo單車的損耗率是5%左右,公司能承受的損耗率大概為6%。另據有互聯網分析師調研,ofo單車損耗率大概是20%,摩拜單車損耗率大概在10%。在這種巨大的單車損耗背景下,只盯着數以億計的龐大押金,而無視共享單車背後的巨大損害風險,顯然並不客觀、公道。據統計,目前摩拜全國投放單車達到80萬輛,這意味着,按每輛3000元,僅車輛成本就高達24億,按10%損耗率,損耗將高達2.4億。
而進一步從共享單車這一新興業態的長遠發展,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價值的角度來看,對於共享單車押金問題,筆者以為,同樣也沒有必要太過求全責備。必須意識到,作為一種基於“互聯網+”的新興業態,共享單車不僅為相關平台的發展壯大提供了可能,也不僅為廣大公眾的城市短途出行提供了十分廉價便捷的選擇,而且也具有非常可觀的社會公益價值,如能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減少各種大氣污染排放等。
當然,強調共享單車平台收取押金的合理性,並不意味着説,在押金問題上目前共享單車平台完全沒有改進的餘地,如押金的數額標準,是否可以更加靈活、具有彈性,與用户的信用掛鈎?進一步提升押金的退回效率,改變“充進去容易退起來難”的狀況等,但所有這些,顯然又並不是對共享單車這一新興事物求全責備的理由,否則,勢必不僅無益於共享單車本身的健康發展,也會妨礙其進一步社會價值的實現。(若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