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的規矩立起來還須硬起來
近年來,多地出台相關法規和文件,從場地、時間、音量等方面為廣場舞立規矩。一邊是全民健身熱潮,一邊是因廣場舞引發的矛盾衝突事件屢屢發生,街頭巷尾的廣場舞到底由誰管理,如何規範?下個月開始,新修訂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將正式開始施行,這份條例中涉及“廣場舞”的規定頗為引人關注。居民在廣場跳舞若被認定為擾民,或將受到治安處罰。
一統江湖唯我獨尊的廣場舞,立了規矩套上了“緊箍咒”,會否有所規範和改良?近年來,不少地方出台了相關法規或規定,旨在為廣場舞立規矩,這些措施體現善治進步,彰顯人本情懷。但是,僅有白紙黑字的規矩是遠遠不夠的,要管好廣場舞確保其不擾民,關鍵還要完善相應配套,讓執行真正硬起來。
現在,人們對廣場舞可謂“愛恨交加”,支持者贊其豐富了中老年人娛樂生活,但反對者認為“音響太大,吵得人心煩”,又影響周邊想清靜生活的人。音樂從來都是美好的,如果音樂成了讓人厭惡的噪音,那麼,肯定是選在了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苛刻,其中就包括原來可以忽略不計的噪音干擾,寧靜的城市環境已成為每位市民的心願,也越來越容不下這種以音樂形式出現的噪音。不少人因忍無可忍甚至採取極端的報復行為,鳴槍、放藏獒、潑糞、高音炮……一旦遇到這方面糾紛,公安、環保等部門往往是以勸解為主,最後大多是不了了之。
廣場舞擾民作為近年來城市管理中衍生的新問題,除噪音擾民,還受場地不足、開放程度不夠等現實制約。實際上,廣場舞並不缺規矩,關鍵在於執行。這些年來,我們極少見到因為廣場舞擾民而受到處罰的案例,大多事件往往停留於道德譴責的層面,壓根起不到效果。腦海深處,至今還清晰記得某地曾經發生過廣場舞噪音擾民被潑糞,結果民警出警十多次也沒化解。甚至有些居民自費買高音炮來“以噪制噪”,諸如此類,不一而舉。
應該看到,跳廣場舞法律上並沒有明文禁止,亦即説跳廣場舞本身並不違法,但是如果跳廣場舞時播放的音樂,超出了國家規定的分貝,就構成了《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的社會生活噪音污染,屬於違法行為。《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既然有了這樣的規定,為何廣場舞擾民事件還是屢見不鮮,歸根到底還是監管和執行存在薄弱。
不論是《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還是地方新修訂的全民健身條例,都對廣場舞立了相應的規矩,這些細則均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然而,這意味着廣場舞從此就不擾民了嗎?
我們不能在主觀上對廣場舞“污名化”,廣場舞只有與擾民聯繫起來,才值得緊張和警惕。這些年來,不少地方對廣場舞確實立了不少規矩,且名堂響亮,但到了真正執行的時候,“九龍治水”、取證不足等帶來的困擾,使之淪為“雷聲大雨點小”。説到底,廣場舞擾民的問題仍然卡在那個端口上,光有規矩約束是不夠的,規矩立起來還必須硬起來,必須嚴格執行、有力有效,才能真正實現標本兼治。(黃景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