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提升紅十字會公信力的上善之策
在立法上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予以法律責任追究的規範,實乃構建陽光慈善、提升紅十字會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2月22日上午,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三審稿建議增加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月23日《法制日報》)。
慈善事業被譽為“玻璃缸裏的魚”,捐贈人有獲得反饋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我國首部慈善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慈善只有在包括捐贈人在內的公眾監督下,才能真正獲得公眾的信任。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公眾的監督熱情空前高漲,監督能力日益提升,那種“開門接受捐款、閉門使用捐款”的做法註定行不通。“郭美美事件”後,中國紅十字會遭遇空前的公信力危機,亟須重塑公信力。在這種現實語境下,將“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的法律責任作為規範固定下來,通過嚴肅的法律追責提升紅十字會的慈善公信力,實乃題中之義。
客觀公正地講,作為我國慈善組織引領者,中國紅十字會在弘揚慈善美德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對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功不可沒。然而,瑕不掩瑜,近年來中國紅十字會一次次陷入公信力危機,足見其陽光透明的工作機制還存在諸多短板。儘管中國紅十字會率先建立了捐贈信息發佈平台,並在2012年底還成立了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社會監督委員會,但其走出公信力危機的道路並不順暢。追根求源,其中最關鍵的一個因素,恐怕還是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依法追責不力。
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這是任何權力良性運行的基本要求。中國紅十字會肩負神聖的慈善使命,其在慈善組織中的引領者身份,更需要對慈善管理服務的良性運行構建起陽光透明的監督機制。這種監督機制如果不能有效運行,則只能是徒具華麗的外表。在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若要避免這種叫好不叫座的負面效應,唯有將慈善每個環節的運行納入法治的規範化軌道,才能讓慈善不致於劍走偏鋒。而要真正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對管理服務之手套上法治的“金箍”,通過依法追究失職者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責任,才能加大失職的違法成本,倒逼其在法律的“高壓線”面前心存敬畏,不敢越雷池一步。
可見,在立法上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予以追究法律責任的規範,實乃構建陽光慈善、提升紅十字會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此次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將“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應追究法律責任的條款正式寫入,體現了依法追責的立法精神,既是對我國首部慈善法的進一步完善,讓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失職行為的責任追究有法可依,又是依法保障捐贈人知情權和監督權不受侵犯的基本要求。紅十字會法修訂案草案一旦被審議通過,必將助力紅十字會慈善公信力的提升。
當前,我國慈善事業以首部慈善法的實施為標誌,迎來了新的發展春天。但不容樂觀的是,諸多慈善組織都一再遭遇信任“滑鐵盧”。在此情況下,明確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失職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這對倒逼紅十字會依法履職、改善形象、提升公信力,顯然是上善之策,很是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