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丹紅:“吃瓜羣眾”也要理性圍觀
作者:吴丹红
刑事案件奉行的偵查秘密原則,使很多案件原本只在公開審判之際才會接受社會輿論的檢驗。然而,隨着媒體生態的演變,越來越多的案件從發生之初就進入普通大眾的視野——這既帶來輿論監督的積極力量,同時也藴含着世俗意見與專業意見之間的衝突。普通受眾偏見是否會對專業判斷造成影響?法律人該如何在輿論場中消解民眾的質疑?
在雲南麗江旅遊的董女士在一家燒烤店被一羣男子毆打,導致面部等多處受傷,此事曾引發普遍的關注。最近,董女士的傷情鑑定意見出具,為輕傷二級。包括董女士在內的很多人疑惑,臉上那麼大的傷口,怎麼只算輕傷二級呢?可是,“傷情鑑定”本身是按照國家《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判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輕傷與日常民間表述的輕傷,意義並不相同。“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我所在的鑑定中心的同事表示,損傷能夠達到輕傷二級是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創口或疤痕單條長度4.5cm以上6cm以下為輕傷二級。面部累計創口或疤痕6cm以上10cm以下為輕傷二級。專業人士並不認為董女士的鑑定存在什麼問題,他們理性而嚴謹地表述,隔離了當事人或圍觀羣眾的情緒。
加拿大華裔青年孫鵬2015年在温哥華遭綁架及殺害案,被告張天一,被控以一級謀殺、綁架及對屍體不敬罪名,經控辯雙方商討後,張天一承認罪名較輕的誤殺罪,以及獲撤銷一項對屍體不敬罪,於近日被判監14年,也引發很大的爭議。有很多人質疑,認為被告人應該是故意殺人,而不可能是誤殺,這樣裁判有放縱罪犯之嫌。但作為刑事訴訟法專業的學者,我認為犯罪主觀意圖的指控,會受到相關證據是否充分的影響,如果被告人不承認,證據不足,控方是會跟他進行“辯訴交易”,退而求其次。辯訴交易就意味着以被告人認罪換取降格指控。如果不瞭解辯訴交易產生的背景以及個案中的控方證據情況,不瞭解外國刑法中的一級謀殺和誤殺對證據的要求,自然無法理解這樣的判決結果。站在輿論場中,對不同社會、不同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的個案進行比較,要特別謹慎,因為非專業意見往往意味着偏見。
就像很多人評價楊振寧,只能是從他的個人感情生活、娛樂八卦上去進行道德評判,而完全不懂他作為現代物理學大師的偉大,因為很多人壓根兒看不懂他的學術貢獻。對自己不懂的領域進行評價,很容易以感情、情緒、成見代替理性、邏輯和客觀。而一旦這種眾聲喧譁佔據着一定的話語權,就可能會改變很多事情的正常走向,這也是為什麼司法應儘可能地避免輿論審判。尊重專業,不是迷信權威和權力,而是代表着對科學和知識的敬畏。如果董女士對二級輕傷的鑑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如果孫鵬的父母對張天一的判決不服,同樣可以啓動上訴審的程序。這些都是制度本身賦予相關人員的救濟權。至於圍觀羣眾,如果能承認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裏,也許就可以避免成為“烏合之眾”的一份子。(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