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收:是時候對《婚姻法》進行一次大修了
作者:丰收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相關報道見A3版)
“婚姻法第24條”近年來爭議很大,眾多人士呼籲進行完善。這次,最高法不僅對“24條”新增了兩款規定,而且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顯然很及時很必要,在規範法院審理夫妻債務案件的同時,可有效保障“被負債”一方的財產權益。
這次打的兩個“補丁”很有現實針對性。例如,現實中有不少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的現象。對此,此次新增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一來,就能打消部分人的念頭,即企圖通過虛構債務佔便宜沒門。
另外,現實中有一種案例也很多,即夫妻一方因賭博負債,對另一方隱瞞,離婚後,債權人以共同債務為由向“被負債”一方討債。對此,此次新增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不僅能維護“被負債”一方的權益,還有利於遏制違法犯罪。
再加上上述通知明確提出很多要求,例如,“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強調法院主動作為,實際上也是對夫妻一方權利的救濟。另外,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也有利於基層法院正確運用兩個“補丁”。
不過,現實中個體婚姻家庭情況千差萬別,意味着夫妻一方“被負債”的情況也千差萬別。而新增的兩款規定,只能解決現實中所對應的問題,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之外的爭執性問題如何解決還需要深思,無疑不能指望新增“補丁”規定來解決現實中所有問題,這既需要基層法院多些探索,還需完善法律。
譬如,長沙天心區法院放棄“24條”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而是從《婚姻法》41條出發,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以“誰立據誰償還”的個人債務認定為基本規則,輔之以小額日常家事代理的“共同債務推定”,該制度被稱之為正向追償機制。這種探索有利於維護“被負債”一方的權益。
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婚姻法》41條。《婚姻法》在2001年進行過修訂,十幾年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不斷出現,主要是通過司法解釋進行完善,這顯然是不夠的。有必要早日完善該法律41條,讓夫妻雙方瞭解法律原則,打消一方侵害另一方財產權益的念頭,減少夫妻債務糾紛發生。
筆者認為,《婚姻法》41條有必要明確三個原則:一是知情原則,即夫妻雙方必須對共同債務完全知情。二是共用原則,即共同債務必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三是懲罰原則,對夫妻債務糾紛中的惡意行為(如惡意串通、惡意造假)要有一定懲罰措施。一些專家提出的“共債共籤”就包含知情與共用的意思。
有專家認為,“24條”和《婚姻法》41條是存在衝突的,標準是不一致的。還有不少人建議廢除“24條”。其實,核心問題在於《婚姻法》41條過於模糊和滯後,只要完善法律規定,明確主要原則,那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司法解釋自然要廢除或修改。所以,是時候對《婚姻法》進行一次大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