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如何定義“分享經濟”之我見
作者:李易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在京召開,“發展分享經濟”寫入五中全會公報。
2016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代表國務院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在報告中,李克強總理先後提到 “促進分享經濟發展”、“支持分享經濟發展”。
毋庸置疑,黨中央、國務院對分享經濟均重視有加。
正因為如此,我們務必要從理論基礎上把分享經濟的定義搞透徹,絕不能模糊不清模稜兩可。
2月28日,國家發改委官網公開發布了關於《分享經濟發展指南(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我注意到,這份徵求意見稿第一條【基本內涵】就給“分享經濟”下了一個定義:
分享經濟主要是指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平台將分散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一種新型經濟形態。
顯然,國家發改委辦了件大實事兒也辦了件大好事兒,畢竟,終於有國家部門給“分享經濟”下了一個“定義”。
美中不足的是,這個“定義”或多或少存在“硬傷”。
至少,在我個人看來,國家發改委給出的這個“定義”不僅不能精準的詮釋什麼是“分享經濟”,反而會讓原本就比較混亂的中國“分享經濟”生態更為混亂。
何出此言?
我們不妨再來看看這個“定義”吧:
分享經濟主要是指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平台將分散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一種新型經濟形態。
按照這個“定義”,試問,淘寶算不算“分享經濟”?
你看,淘寶聚集了來自全國各地不同手工藝者的作品,每天成交量驚人,這算不算“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平台將分散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按照這個“定義”,試問,噹噹算不算“分享經濟”?
你看,噹噹聚集了來自全國各地不同圖書音像出版社的作品,每天成交量無數,這算不算“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平台將分散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按照這個“定義”,試問,58同城算不算“分享經濟”?
你看,58同城聚集了來自全國各地的保姆、按摩師、廚師、泥瓦匠、搬運工,這些服務人員每天通過網絡平台走進千家萬户,這算不算“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平台將分散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按照這個“定義”,試問,大眾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算不算“分享經濟”?
你看,大眾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移動客户端讓全國各族人民羣眾在上海可以隨時隨地呼叫遊走於申城大街小巷的大眾出租車,這算不算“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平台將分散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所以,在我看來,國家發改委在《分享經濟發展指南(徵求意見稿)》中給“分享經濟”下的定義過於泛化,導致凡是“互聯網”企業或“互聯網+”企業基本上都可劃歸“分享經濟”之列,這無疑會加大其他各部門的工作難度。
比如説,財税部門將來如果圍繞“分享經濟”制定了財税優惠政策,那麼屆時該如何認定誰該享受誰又不該享受?
而在“僧多粥少”屬於常態的大背景之下,這是否又會導致不正當競爭甚至潛規則的出現?
所以,我個人建議,國家發改委應該適當縮小“分享經濟”定義中的關鍵字範圍從而使之更為精準。
其實,中國學界和業界儘管對於“分享經濟”存在爭論,但是有一點卻基本達成共識,那就是“閒置資源”的可持續社會化利用,當然,“閒置資源”囊括了個人、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閒置資源”,既包括時間、技能、知識等無形資源也包括汽車、住房、車間、停車場等有形資源。
所以,我個人建議,國家發改委應該考慮將“分享經濟”定義中的“分散資源”改為“閒置資源”,這樣才能更為精準的將“分享經濟”和互聯網經濟、“互聯網+”經濟、數字經濟等已有經濟形態區隔開來,更好推動“分享經濟”的發展。
事實上,早在2016年3月1日,在由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促進綠色消費的指導意見》中,已明確指出“支持發展分享經濟,鼓勵個人閒置資源有效利用。”
所以,“閒置資源”的可持續社會化利用才是“分享經濟”和互聯網經濟、“互聯網+”經濟、數字經濟等已有經濟形態的本質區別所在。
最後,我還是要説上一句客氣話:本文不妥之處,還望國家發改委有關領導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