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慶寶:刑罰年齡是否降低應着眼普遍性
作者:吴庆宝
近日,北京地鐵男子謾罵掃碼者,揚州瘦西湖遊客踢踹黑天鵝、踩碎天鵝蛋等事件,影響極其惡劣,引起熱議。公安機關緊急出動,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調查和處理。其中,地鐵罵人男子因未成年,沒有受到實質性拘留處分。揚州遊客年齡只有15歲,恐怕大多數網民期待的“嚴肅”處理也會落空。這不能不讓關心此類事件處理的人產生疑問,我們的法律到底能不能有效制裁任何違法者,年齡小一點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嗎?
對此,我們也做了一些思考和對比分析,總的認為不可搞一刀切。
一是要分析事件的惡劣程度,是不是確實構成對法律的違反。比如,地鐵少年罵人,基本屬於道德層面問題,應以教育引導為處理基本原則。但是,其搶奪他人手機行為,其實構成搶奪犯罪;其利用列車停車間隙,推搡他人甚至在關車門剎那間將他人推出車廂的行為,是否構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值得反思。
二是如果被侵害客體為特殊保護對象,則應予嚴厲處罰。經反覆查明,黑天鵝因不屬我國特有珍禽,談不上幾級保護動物。若對當事者進行法律制裁,顯然缺乏依據。但可以肯定的是,當事者是衝破阻擋,違反園林管理規定實施的一系列行為,以園林自有規定進行處罰是正當的,至於能否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及至進行更為嚴厲的處理,則要找到法律依據,並不能隨意為之。
三是既要考慮事件的惡性程度,也要考慮我國青少年成長的實際。有觀點認為對違法青少年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可以降低,就是不要一味堅持現有法律規定,要考慮青少年違法犯罪有低齡化的傾向,適當降低青少年可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們認為這是應當研究的問題,具有社會普遍意義,不論結論如何,是否能得到立法部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都是十分有價值的研究課題。
青少年的違規違法行為是否應當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處罰,不能以一兩個案例為準。我們既不要為個別事件所困擾,感覺似乎天要塌下來而無所適從,同樣也不要矯枉過正,似乎不對任何不好的、有違道德法律的行為進行嚴厲制裁,就會使社會秩序徹底亂套。保留一份清醒,客觀分析研究事件發生發展的來龍去脈,更多從防範角度提出解決問題的策略手段,可能比一味追求嚴厲制裁打擊的社會效果更好。
總之,單位學校家庭要擔負起三位一體的管理教育引導責任,構建社會道德規則意識。立法機關和執法部門要踐行法律規定,通過典型案例推進法律制定和修改完善,及時調整社會發展中產生的新情況新問題。(作者是北京市法理學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