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作者:李宁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馬克思主義理論和中國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從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68年的實踐來看,該制度充分證明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政治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具有極大優越性的政治制度。
其具體表現在:
一、民主的基礎更為廣泛。
我國的"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包括港、澳、台同胞,國外僑胞中的愛國者。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也就是説,人民是一切權力的創造者和擁有者,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選民或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於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巨大優越性之一。
二、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
憲法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按照這一規定,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而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決定,這就能使國家的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夙願。
三、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
有人曾有疑問,人大如何有效地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通常採取執法檢查和專題詢問相結合的方法,執法檢查就是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在法律的執行上有沒有漏洞,有沒有違反法律的情形發生。專題詢問就是邀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負責人與人大常委會的成員進行面對面的討論,形成共識,以便解決問題。最後還要聽有關部門的反饋意見,看看執行的怎麼樣?是否達到了要求等。可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能使我們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脱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揹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四、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別審議決定全國和地方的大政方針。
全國人大對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係,而是法律監督關係、選舉指導關係和工作聯繫關係。國務院對各級地方政府是領導關係。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的事情,地方必須遵照執行,同時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一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五、重視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
憲法和法律規定,在全國人大中,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應當有一名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中,都應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各級國家機關通過自己的活動,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幫助他們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按照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那裏的人大和人民政府,即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
實踐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無比的優越性。經過68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四個有利於:
一、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我們黨在領導方式上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在執政方式上提出了民主執政、科學執政、依法執政的基本執政方式,這是我們黨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是黨更加成熟的重要體現和標誌。黨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職責,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人大通過充分發揚民主,依照法定程序,把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統一起來。
二、有利於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我國各級人大代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包括了各地區、各民族、各階層、各方面的人士,具有廣泛的羣眾基礎和代表意義,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能夠從制度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國家保證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物,保證人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極大地調動了人民羣眾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三、有利於保證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國家機關這種合理分工,充分體現了民主和效率的統一,既有利於充分發揚民主、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國家統一有效地組織各項事業。
四、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單一制的多民族社會主義國家,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把各地區、各階層、各民族、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吸納到國家政權中發揮作用,有利於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實現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維護國家的政治穩定和長治久安。
李寧中央黨校科研部科研協作處副處長、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