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英傑:願修訂收養法不再成為兩會話題
作者:魏英杰
每年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們的議案提案都備受輿論關注。關注時間久了,有人可能會發現,一些議案提案的內容其實是一樣的,除了提出建議的代表委員有所不同。例如收養法,幾乎年年都有人建議抓緊修訂。3月11日,人民日報報道此事時,特意使用了“代表又議《收養法》”這樣的措辭。
現行收養法於1992年正式實施,並於1998年修訂,説起來已有19年原文不動。且不説自去年實行“全面二孩”政策以來,國內人口政策發生很大變化,收養法本身在實踐中就存在不少滯後於社會現實的問題。
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人應當“無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意味着,除非收養孤兒、殘疾兒童等,家裏已有孩子的家庭,哪怕再有經濟實力和收養意願,都不具備收養資格。這樣一來,導致一方面國內福利機構不堪撫養眾多失養兒童的負擔,另一方面有意願有能力的家庭又被排除在外。
收養法還規定,只有“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及“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其結果是,如果想收養棄嬰,在現實中就要先由福利機構送養,哪怕是名義上如此。這又造成,個別福利機構藉此牟利,對領養人收取報酬,進而把這當作一門“生意”。此類現象近年來多有報道,已成為一個公開的秘密。
而這還只是現行收養法為人所周知的弊端。此外,收養人在現實中還可能遭遇上户口難、上學難等實際問題。這些問題背後,與多年來國內的人口政策不無相關。如今,隨着人口政策的變化,對收養法進行修訂,使之與現行法規政策相銜接,也就越發顯得迫切。
正如上面提到的,近年來建議修訂收養法的呼聲日漲,相關議案提案已成為兩會“常客”。從我搜集到的報道和相關文件,早在2007年召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就有關於修改收養法的議案1件,當時的反饋意見是,代表議案中提出的問題將通過制定實施辦法予以規範,可暫不考慮修訂收養法。
到了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周曉光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收養法的議案。2014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又收到關於修改收養法的議案2件,當時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建議是“條件成熟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2015年,全國人大收到修改收養法的議案1件,去年則是3件。到了今年,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高明芹等人再次提出修改收養法的議案和建議。
這就是説,至少從十屆全國人大開始,直至今年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不僅每一屆而且幾乎每一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正式的相關議案。如此高頻率的議案建議,充分表明了社會公眾對於修訂收養法問題的關注。對於代表委員的建議,不僅要充分重視,而且應當及早進行調研,將修訂收養法提上立法議程。換言之,這部法律部分條款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時代要求,應當儘快作出修訂,以免成為國內法制建設的“拖油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