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他國採取經濟制裁需要滿足哪些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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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賈慶國委員建議在對外關係中慎用經濟制裁
作者:賈慶國,全國政協常委、外事委員會委員,民盟中央常委,察哈爾學會國際諮詢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院長
最近“薩德”入韓問題引發中韓關係緊張,民間不少人主張對韓國進行經濟制裁並抵制與韓國之間其他方面交流的呼聲很高,有媒體也對此表示讚賞,從而再次引發關於在對外關係中要不要使用經濟制裁問題的討論。這個問題值得思考。
首先,我們與許多國家之間經濟上相互依存程度較高,在這種情況下,經濟制裁的影響常常是雙向的,即不僅會給對方經濟造成傷害,也會給我們自己的經濟造成較大傷害。
其次,在沒有其他國家的認真配合情況下,經濟制裁很難產生預期的效果,短期內是兩敗俱傷,長期看,制裁對象必然將經貿關係轉向他國,結果只能是“鷸蚌相爭漁翁得利”。
第三,假如經常使用經濟制裁,會增加我國投資環境的不確定性,這是投資者最忌諱的,會給對外招商引資帶來負面影響。
第四,如果經濟制裁,容易導致與相關國家之間民眾感情上的對立,一旦對立情緒形成,日後恢復會很難。
第五,倡導民眾進行經濟制裁容易觸發民族主義情緒,有的時候,民族主義是雙刃劍,並給敵對勢力提供可乘之機,衝擊我穩定局面。
最後,經濟制裁還會把制裁對象推向他國,外交上和戰略上對我不利。總之,經濟制裁效果有限,連帶成本很高,應慎用。
國家間出現的問題需要根據問題的性質和威脅的程度來應對,對我威脅的程度決定了應對的力度和廣度。就薩德問題而言,現階段似應主要以軍事的方式來應對,如針對“薩德”導彈基地調整我部署或從技術上針對其雷達對我監視實施干擾等。
當然,作為維護國家利益的一種手段,經濟制裁也不是完全不用。只是由於上述的原因,應儘可能不用和少用。國家在經濟制裁的使用問題上應該依據依一定的原則設定嚴格的條件,只有這些條件充分滿足時才能使用。
為此,建議如下:
一、在借鑑國內外已有經濟制裁實踐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確定制裁原則。這個原則可能需要涉及三個方面:(1)核心利益(即涉及我國家生死存亡的利益);(2)與我核心利益的國際法和國際條約;以及(3)國際道義。
二、根據確定的制裁原則,明確使用經濟制裁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 如(1)對我明確界定的核心利益(如我在《中國和平發展白皮書》明確列舉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經濟發展和政治制度)構成嚴重威脅;(2)嚴重挑戰與我核心利益相關的國際法,如涉及禁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的條約,有關海洋通道安全的條約等;以及(3)踐踏人類基本道義的做法,如在國內大規模屠殺自己的人民和搞種族隔離政策(像當年南非出現的情況)。三者都非常重要,有的相互關聯,滿足其中一個即可構成使用經濟制裁的條件。
三、在充分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單獨或聯合其他國家針對特定國家實施經濟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