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村:“銀行全賠”應成為全國適用指導案例
作者:常青村
日前,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2017年金融消費糾紛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其中一個案例是銀行卡盜刷案件,法院判決銀行全賠。
這起案件的案情大致如下:邱某向甲銀行申請銀行卡一張,並申請了短信通業務。2014年6月28日至6月30日間,邱某的銀行卡在廣東被轉賬、取現計8萬多元。邱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銀行支行賠償存款損失8萬餘元。法院認為,依據甲銀行提供的監控錄像顯示,邱某並不存在人卡分離的情況,涉案銀行卡被異地轉賬、提現的行為屬偽卡交易。甲銀行無證據證明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泄露系邱某過錯所致,而對於他人使用偽卡交易未能從技術上識別,存在過錯,故判決支持了邱某的訴請。
這就是説,對於銀行卡被盜刷案件,只要持卡人沒有過錯,銀行全賠是一個標準答案。上海二中院將此案作為指導性案例,意味着該判決將成為上海10個縣區判決的標準。
關於銀行卡被盜刷的官司,近年來的判決走過了一個“之”字形。第一階段是,普遍判決銀行和持卡人共同分攤賠償責任,例如曾有新聞報道,深圳市福田法院曾在相同案件中判銀行擔責50%;東莞市中院則在類似案例中判銀行承擔70%的責任;南寧市青秀區法院曾判定銀行承擔80%的責任等等。後來,也許是因為真理越辯越明吧,對於此類案件的判決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全賠幾乎成為統一的判決標準。最近的例子就是,2016年8月26日0:19 至0:22,南京市民季女士銀行借記卡賬户被消費四次,合計金額2543890元。季女士也將借記卡的髮卡行告到了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今年2月,法院判決銀行全額賠償25.4萬元!
不過,即使在今天,還是有法院會作出不同的判決。例如,南京的劉女士辦理了一張光大銀行信用卡,2015年12月15日被消費41066.9元。去年3月,劉女士將光大銀行南京分行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9月2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案涉交易屬於偽卡使用密碼交易。法院認定,本案所涉信用卡造成的損失,由被告銀行擔責70%,原告因密碼保管不善擔責30%。主審法官認為,持卡人具有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其對密碼的泄漏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酌情認定原被告雙方分別承擔30%和70%的責任。這和上海二中院的解釋不同——上海二中院解釋認為,如果銀行不能證明持卡人泄露了密碼,就應該由銀行全賠。
這樣的情況表明,對於銀行卡盜刷糾紛的審理判決,需要一個明確的標準。我國不是判例制國家,但面對相同的法律和相同的事實,還是應該有相同的判決結論。這裏對案件的判決,不存在修訂法律的問題,也不需要對法律條文進行司法解釋,其實質就是一個對法律精神的解讀和執行問題。解決的辦法既不需要修訂法律,也不需要進行司法解釋,而應該由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進行指導,發佈指導性案例就是一個具體的操作方法。
關於銀行卡盜刷案例的發佈,全國最早的應該是貴州省。2014年11月5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幾起典型案例,劉先生銀行卡被盜刷案就是其中之一。貴州市民劉先生的一張中國農業銀行的銀行卡被盜刷189萬餘元,劉隨後起訴了開户行中國農業銀行六盤水分行,貴州高院的二審判決否認了一審法院責任分攤的判決,決定由銀行負全責。同時,貴州高院通報此典型案例,今後全省同類案件可以此作為參考、標杆,統一類似案件的執法尺度。現在,上海二中院就銀行卡盜刷案件的判決發佈指導性案例,其目的當與兩年多前貴州省高院發佈的典型案例相同。
對於銀行卡盜刷案件,要等各個省市的法院都發布指導性案件,才能一個個解決問題嗎?最高人民法院不妨發佈銀行卡判決的案例,作為全國所有法院判決此類案件的標尺,從而解決各地判案的尺度不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