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丹紅:法律規定和民眾理解之間需要溝通
作者:吴丹红
江蘇的陳先生停在自家門口的車,被酒後駕駛電瓶車的朱某撞到,後朱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載明,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法院判決陳先生作為機動車主應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此事最近引起網上的一些爭論,有人認為,難道因為機動車主就代表有錢,代表強勢,所以毫無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這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沒有過錯也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在民法上叫“無過錯責任”。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無過錯責任外,還存在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等多種情形。
2008年修改《交通安全法》之前,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機動車原則上是負全責的。但類似陳先生遇到的案例,機動車駕駛人無過錯,讓其承擔全責顯然不合理。因此,修改法律時做了限定,在機動車一方無責時,規定機動車承擔較低比例的道義給付責任,被認為可以更好地體現側重保護弱勢羣體的立法精神及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
從法學理論的層面上講,無過錯責任的歸責理由在於“控制論”。在這些法律上特別規定的事由中,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雙方對於侵權危險的控制力度是不同等的。也就是説,危險來自侵權人的控制不力,並且被侵權人不具有可以控制危險的權利或可以控制危險的技術手段。所以,在不能證明被侵權人故意的情況下,居於優勢方的侵權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哪怕他本人的行為在這次侵權行為中佔據的原因很小。這就是無過錯責任的立法依據,或者説歸責的理由。
無過錯責任的產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的需要,加大了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但在審判實踐中,無過錯責任的不足之處和存在的問題也漸顯。有人認為,無過錯責任缺乏必要的彈性,這使得被告方沒有多大的迴旋餘地,被告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護。這樣導致的後果是,社會普通民眾會認為無過錯責任無原則地偏袒弱勢羣體,不能發揮民事責任的教育作用和預防作用。其實,許多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的案件,加害人並不是沒有過錯,而是被認為沒有必要揭露其過錯。因此,法律才規定小於10%的責任。
對於類似容易造成民眾曲解的法律規定,應當加強法律解釋和普法性宣傳。很多立法規定都有其自身存在的邏輯,也是經過實踐的反覆檢驗和調整,並非像普通人想象的那樣毫無章法。只是,法官在判決時應該釋明,進行説理,讓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明白這類看似不合情理的法律條文背後的理念,這也是推動法治社會發展的重要部分。(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