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增加違規成本 杜絕留守兒童獨居
要讓“外出務工人員不得讓不滿16週歲兒童獨居”等不至成為一句空話,能夠切實起到促進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目的和作用,有關方面就非常有必要針對這些要求,配套出台有較強操作性和執行嚴肅的罰則,通過增加相關方面違規成本的方式,確保針對留守兒童的保護措施落到實處。
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兒童脱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等一系列涉及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內容寫進了《貴州省婦女發展規劃(2016-2020年)》和《貴州省兒童發展規劃(2016-2020年)》。貴州省政府新聞辦3月20日舉行新聞發佈會,詳細解讀了貴州省婦女兒童發展這兩份規劃。(《中國青年報》3月21日)
《中國留守兒童心靈狀況白皮書(2015)》顯示,根據調查,如果保證不了父母每3個月見一次孩子,孩子對於現在生存狀況的焦慮及“煩亂度”會陡然提升,致使留守兒童出現學生成績不佳,在校表現不優;親情缺失嚴重,心理發展異常,亟待關注與改變。
由此可見,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出台地方實施細則,也是形勢所逼,但就目前國家和地方出台的相關措施看,卻是有些讓人擔憂的。
比如國家為了落實“外出務工人員不得讓不滿16週歲兒童獨居”,給出的應對措施是外出務工人員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進一步,一些地方也據此出台了確保細則,比如浙江提出,父母雙方外出務工前應當將務工地點、聯繫方式和委託監護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區)和子女就讀學校(園)。雲南要求,用工企業、單位要提醒、督促務工人員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應該説,這些應對措施還是比較全面和有現實針對性的,但實際到落實層面,卻是情況複雜甚至難以有效落實。比如父母外出前不告訴村、社區、學校等相關務工信息,或務工信息有變化而不及時告知改變時,或者用工單位不按要求,提醒、督促務工人員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時,從而造成16歲以下留守兒童獨居的問題發生,又該怎麼辦呢?相關責任方又該負怎樣的責任呢?
因此,要讓“外出務工人員不得讓不滿16週歲兒童獨居”等不至成為一句空話,能夠切實起到促進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目的和作用,有關方面就非常有必要針對這些要求,配套出台有較強操作性和執行嚴肅的罰則,通過增加相關方面違規成本的方式,確保針對留守兒童的保護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