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解釋,能否終結徐玉玉悲劇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適時發佈。《解釋》將明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包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犯罪競合、單位犯罪、數量計算等問題。
山東徐玉玉案發生後,管理部門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打擊信息泄露、電信詐騙等違法行為,工信部重申了手機實名制的嚴肅性,金融部門增加了在ATM機上轉賬的限制,新修訂的民法總則將個人信息權寫入法律。公安部門也在行動,多個販賣個人信息,電信詐騙的團伙落網。人們看到了相關部門的行動,也看到了社會上上下下齊心協力的決心。
這一系列舉動就是要編織起從事前防範到事後懲戒的嚴密監管網絡。沒有事前防範,監管部門就會陷入左支右絀的窘境之中,沒有事後懲戒,事前防範也得不到保障。之前信息保護不力,打擊不到位就有法律條文不夠明確的原因。個人信息保護在全世界都是個難題,至今在認識和概念上還有很多模糊之處。司法實踐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亟需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兩高的司法解釋,從其立法本意就能看出,起的就是釐清模糊地帶的作用。這肯定有利於更好地定刑,更精準地打擊犯罪。兩高的司法解釋以及之前的諸項立法、行政舉措是對死去的徐玉玉最好的告慰。
更要看到,兩高的司法解釋是在堵犯罪分子的漏洞,也是在堵監管的漏洞。打擊信息犯罪,需要法律補空、監管補位。司法上存在的空白、模糊地帶既是打擊犯罪分子的難處,很多時候也是監管者三心二意,逃避監管責任的藉口。在現實中,法律約束不力和執法不力、監管缺位的情況同時存在。一方面,我們在打擊電信詐騙上成果很多,另一方面又對信息泄露的事熟視無睹;大案要案、社會影響大的案子跑得快、抓得緊,另一方面,一些小案子,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信息泄漏又常常被忽略過去。
保護個人信息並非絕症,大家都説難,難不在技術上,也不完全是法律的問題,更難在人事上。在信息時代,個人要隱藏自己的信息很難,同樣的,騙子要把自己藏起來,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大數據會為犯罪分子實施精準詐騙提供便利,也會為警方辦案提供線索。徐玉玉案發生後,警方在很短的時間裏就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就説明那些看起來無藥可救的絕症,只要認真去做,並非不能破獲,這往往不是取決於技術,而是取決於態度。
對個人來説,信息泄漏也許只是幾個讓人討厭的騷擾短信或者電話,但每一條騷擾短信都指向一個販賣個人信息的利益鏈。我們只有從這些細節入手,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徐玉玉式的悲劇的發生,才不會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