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鋒:法院為何要讓離婚者“冷靜”
作者:支振锋
近日,四川省資陽市安嶽縣人民法院針對一對夫妻鬧離婚的訴訟,發出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這對夫妻冷靜3個月,其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對此,不少人覺得法院是在給自己“加戲”,管得有點寬。
居家過日子,最是尋常不過的婚姻,卻時不時“爆出大新聞”,反映出這個社會認識的多元與分歧。有人在婚姻自由的大旗下捍衞離婚自由,反對哪怕是來自政府或法院的任何外部干涉。他們的邏輯是,上法院離婚遭遇冷靜期,上民政結婚需不需要冷靜期?如果國家不斷地干預個人的自主抉擇,如果公權不斷地介入個體的私人生活,當生活遭遇無孔不入的公權審判,哪裏才是底線和自由?
的確,少有人喜歡被幹涉或決定。意思自治、個體自主,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徵。對個人決定自身事務的尊重與否,是傳統與現代的典型分野之一。在傳統社會,人類存在的意義必須置於宇宙、自然、社會等框架之中才能得以理解和體現,個人被有機地鑲嵌在村落、家族或者宗教以至於國家等共同體之中。故而,《禮記·昏義》説:“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而現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則是一個脱嵌的過程,人們不斷地從共同體中分離出來,掙扎着奔向個人的自足和自主。村落消失,宗族崩潰,就連家庭的瓦解也前所未有地便利。在此背景下,我國婚姻法體現了激進的“現代性”與“個人主義”,以至於感覺到了,迅速結婚,感覺沒了,馬上離婚。
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傳統與現代無論如何分化,但總有兩個絕對無法撇清的共同之處:一是個人,二是由個人所組成的社會。撇開了人與社會,也就沒有了人類的歷史,也就沒有了傳統與現代。如何處理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也就不僅僅是所謂傳統與現代的問題,更是人和社會本身的問題,是人何以為人,社會何以為社會的更根本的問題。所以,即便是“現代”如我國的婚姻法,對於非雙方均出於自願或者有其他“扯不斷、理還亂”情節因而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者,也規定了法院“應當進行調解”。所謂給予雙方“冷靜期”的做法,就是在此條款之下的創新。
因此,為離婚訴訟設置適當的“冷靜期”,不是對婚姻自由的侵犯,而是提供讓當事者更好反思自己自由之所在的機會。正如法律要求子女孝敬老人,甚至鼓勵“常回家看看”,並不是對子女自由的干預,而是豐富他們的感情,成就他們的人格,讓人更好地成其為人,社會更好地成其為社會。既然人不可能“赤條條來去無牽掛”,就只能在社會中生活;既然人異於鳥獸蟲魚,社會就內在於我們的本質之中。人倫之愛、夫妻之情,家庭和睦、社會和諧,也毫無疑問應該成為法律所應珍視的社會價值。(作者是《環球法律評論》雜誌副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