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全覆蓋的“交強險”之光普照所有交通參與者
春光明媚,萬物生髮。“共享單車”像一個個跳躍的音符,流動在我們身邊大大小小的路面上,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便利。與此同時,如何譜寫這些音符,讓它們奏出一曲交通和諧及社會和諧的精彩樂章,也作為一道現實課題擺在了城市管理者面前。“共享單車”作為文明社會里彰顯綠色人文的新生事物,需要科學規範的管理才可確保其健康發展。
“共享單車”的發展是一項全面而系統的工程,包括產品、客户、市場、規則、保障等諸多環節。從運營商、製造商、金融服務商、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各類社會組織,到參與騎行的每一個個體,在每一輛“共享單車”的每一個使用週期,都參與其中,其功能與影響相互滲透,説它複雜,一點也不為過。
如今,社會發展水平提高,社會分工日益細化,“靠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已被證明科學有效。面對不斷湧現的新生事物,原先那種“統而管之”的管理思路與模式,早已蒼白無力。在上述“共享單車”的發展描述中,我們看到了不乏新車型、新企業、新押金使用模式,新客服售後模式的創新,這些都是專業組織、專業廠商及專業能力的體現。相對而言,由政府主導(政府是負責社會治理的專業人羣)的規則制定這一環,從停車管理到車輛質量安全標準,再到交通安全保障等,尚欠缺快速響應及有效的結果。
面對中國城鄉交通的現實情況,就騎行者本身而言,亟待解決的就是交通安全保障這一問題。借鑑目前實行的機動車交強險制度,我們可進一步明晰管理思路。
目前實行的交強險,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機動車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機動車交強險的推行無疑是有正面意義的,然而從保險覆蓋面和社會責任角度來看,它仍是片面的。
首先,非機動車“駕駛員”規則意識欠缺,素質參差不齊,易造成自身及他人人身傷害,此類保險保障尚為空白。所謂交通,是交互通行、交相通達。事實上,各種道路上的交通參與者遠不止於機動車,非機動車包括電動助力車、自行車、殘疾人專用輪椅車甚至是手推嬰兒車等,在城鄉各類道路上數量眾多。且非機動車的“駕駛員”並未像機動車駕駛員那樣,必須接受一定時長的專業培訓之後才能上路,因而他們對於交通法規的瞭解、掌握及“敬畏之心”是遠遠不夠的。所以,我們才能看到路上那麼多的非機動車“駕駛員”無視交通信號燈及道路交通標線的規定,想走就走哪裏就走哪裏,想停哪裏就停哪裏,加劇了路面上各種車輛之間的矛盾,也使得發生交通事故及糾紛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實質上抬高了交通管理成本。
在這種現實下,僅僅指望現有的機動車交強險就遠遠不夠了。俗話説“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出了事,有無保險真的大不一樣。在此,強烈呼籲有關部門儘快出台全覆蓋的“交通強制險”,所有上路的各類交通工具都要配備此險種——比如:可以從“共享單車”的押金中劃撥一定比例金額充抵保費,也可以從使用者每次支付的費用中劃撥一部分金額充抵;其他非機動車則可以在其銷售價格中列支一定比例充抵保費。總之:所有交通參與者都要為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預付保險費,此費用無須很高,但出了事故按權責劃分後就能有相應賠付,既分擔了交通事故當事人的經濟負擔,也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全民交通參與的責任意識和風險保障意識。
其次,“共享單車”本身“帶傷上陣”造成人身傷害,目前也存在保險缺位。自行車屬於消耗品,在不斷使用中會出現車閘、車座、鏈條等各處的磨損,有的問題,騎行者在短時間內是察覺不出來的,只能在騎行一段時間或一定距離後才能發現。但發現之時往往就會伴隨一定的不良後果。近日,江蘇、北京、福建等地均出現“共享單車”傷人事故,雖然有些已經協商賠償,甚至有些已被立案,但通過了解,單車公司並未給騎行人上安全保險,目前也尚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要求單車公司為使用人購買安全保險。這種規則制定上的滯後和疏漏,使得事故賠償往往大費周章,個人被牽涉了許多精力,而國家的公檢法資源也被無端消耗。
最後,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面對問題是否能快速反應,體現的是執政者的治理能力。集眾多益處於一身的保險,應該是行政部門優選的管理工具。盼望有關部門依託專業機構,度身定製全覆蓋無死角的“交通強制險”並儘快推行,於國於民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