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防治網絡謠言要有互聯網思維
在保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同時,還應注重對相關商家的保護,嚴厲打擊惡意造謠、詆譭商家信譽的行為
近日,微信公眾號“東京新青年”對80多天之前發佈的《POLA天貓旗艦店竟不是POLA開的!》內容致歉。此報道嚴重誤導網友,但卻在短時間內閲讀量迅速達到10萬+。3月27日,在法治週末報社主辦的新媒體環境下企業名譽權保護研討會上,記者獲悉,僅天貓淘寶商家中,就有高達64%的企業曾遭受過謠言;而謠言對其品牌或店鋪造成的經濟損失,則從幾百元到上千萬元不等,但由於舉證維權難度大的原因,造成半數商家選擇沉默(3月28日法制網)。
應該説,很多人都聽説過“可樂殺精”“草莓加了膨大劑”“柑橘打了甜蜜素”“西瓜注射紅藥水”“紫菜撕不破還有腥臭味就是塑料做的”等傳言。雖然這些説法已經被權威媒體證明為謠言,但仍然有很多人對上述闢謠持懷疑態度,本着“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心態對被造謠產品持懷疑態度。由此導致相關商品大量滯銷,涉事商家損失慘重。因此,必須正視互聯網語境下謠言的危害性,摒棄傳統闢謠方法,以互聯網思維降低謠言危害性。
自媒體時代,人們動動手指,翻看一下手機中的微信、微博、朋友圈便可獲取信息。而由於標題聳人聽聞、蠱惑性強,內容有“科普性”,加之受“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傳播規律影響,很多謠言通過自媒體呈裂變式、爆炸性傳播。但闢謠和索賠卻面臨着週期長、認定難、賠償低、執行難的尷尬,對行業發展和品牌成長顯然不利。
因而,在保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同時,還應注重對相關商家的保護,嚴厲打擊惡意造謠、詆譭商家信譽的行為。抹黑一種事物非常容易,甚至不需要科學依據,只要説壞話就行,而恢復被抹黑事物的清白則難上加難,需要多種技術手段乃至專家論證來闢謠。
這就要求對造謠內容應該早發現、早處理,當受害人舉報時,相關互聯網平台就應及時跟進,辨別到底是造謠還是正常監督。如系謠言,平台則應刪除相關內容,切斷相關鏈接,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司法機關則應大膽適用訴前禁令程序,在受害人起訴初期就採取措施,嚴禁相關內容傳播。如此才能避免被謠言波及的行業或產品收到持續的、不可逆轉的侵害,以致“臭名遠揚”,被謠言殺死。
此外,還應強化互聯網平台的責任,由其組建闢謠聯盟,建立完備的監測、舉報、舉證、闢謠、查處機制。從謠言的發現到最終闢謠的全過程,做到環環銜接、不留疏漏,否則就可能造成次生災害。譬如,經初步證實為謠言而刪除相關內容後,必須及時跟進加以説明,否則就會讓人產生合理懷疑,認為是商家公關刪帖,進而越描越黑、擴大損失。
同時,必須建立誰造謠誰闢謠、誰傳謠誰闢謠的責任機制。對於經查證屬實的造謠者,除追究其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外,還應要求其通過原造謠、傳謠渠道進行闢謠,而對於傳謠者,應要求其通過原傳謠途徑進行闢謠。譬如,某個微博或公眾號發佈了謠言或轉發了謠言,那麼其就應通過原微博或公眾號發佈或轉發致歉和闢謠內容,甚至成倍地發佈或轉發。要求互聯網平台承擔監測和督促職責,這在互聯網條件下應是輕而易舉的事情。
只有這樣,才能發揮互聯網在闢謠機制的積極作用,讓闢謠內容的覆蓋範圍大於謠言的傳播範圍,進而更有力地維護正當行業和品牌的形象和信譽,避免被謠言圍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