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需要更加名正言順
歷經近半年的徵求意見,用於規範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將於5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意味着,城市管理執法20多年來的制度缺失將正式結束。
由住建部出台的這個《辦法》,在法律位階上屬於部門規章,法律效力相對有限。饒是如此,意義依然重大,比如明確了住建部為城市管理執法的主管部門,併為城市管理執法及其執法依據進一步正名。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大眾對城管產生不少誤解和偏見,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城管執法的“名不正言不順”。比如,有人把城管形容成“一種警察力量”,還有人認為城管是“地方執法者”。如果仔細查看,關係到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雖然也不少,但唯一有點針對性的規章制度還是來自於上世紀的《城市監察規定》,適用性相當有限。《辦法》不僅彌補了城市管理執法的法律缺失狀態,更重點解答了一些關鍵問題和公眾疑問,有幾個亮點不得不提。
首先是明確了城市管理的執法範圍。城管到底管什麼?如果從此前的監察規定來看,主要是管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衞生、園林綠化等,但從人們印象來看,城管負責的具體範圍可能更大。《辦法》不僅明確城管具有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更明確它還具有“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其次是明確了城市管理的執法程序問題。比如,要求持證上崗,要求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識,執法的時候必須配備執法記錄儀,主要意圖就是努力做到執法過程規範化。第三是更加明確了執法主體。以前不少問題都是讓協管人員“背鍋”,在《辦法》中,不僅要求嚴格招錄程序、資格條件,還規定協管人員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在這些亮點中,最為人稱道的是持證上崗、配備執法記錄儀,這是因為城市管理執法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暴力執法。為了改善公眾印象,這些年還出現了不少“下跪執法”“眼神執法”等。但城管作為權力執行的具體人,和執法對象之間難免會產生衝突。通過合理劃分協管人員的法律責任,配備執法記錄儀等,必將能夠促進城管執法的規範化。但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儘管配備了執法記錄儀,也有很多公眾懷疑城管執法的合法性問題。比如有觀點認為,城管可以驅趕小販,但沒權力進行查封和扣押。這背後關係到如何看待城管執法,它究竟是部門執法權還是綜合執法權?
從管理範圍來看,城管的執法權是擴散性的,因此很像是類似於警察權的綜合執法權,但考慮到《辦法》只是部門規章,這種執法權又是限定在部門之內,和很多部門的執法權是平行關係。舉個例子,假如遇到商品假冒偽劣等問題,這是工商局該管的範圍,但要是同時還存在佔道經營問題,這就屬於城管部門的管理範圍了。看起來不難協調,但在執法過程中,工商局有現場取證、查封扣押權力,城管執法也有這些權力,就難免會遇到執法權打架問題。因此,這個問題關係到如何認定城市管理的執法權,需要行政法規或者人大法律層面上作説明,以釐清和其他部門執法權之間的關係,給城管執法權以更強有力的合法性。
儘管如此,《辦法》對於城管執法來説依然是一劑強心針。它雖然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台,但希望通過對執法主體、執法範圍尤其是執法程序的明確規定,期待城管執法狀況能得到有效改觀。■王慶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