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論政:觸碰利益,倒逼守法自覺
禁漁期用電魚工具捕魚3斤,男子魏某被判罰金5000元,繳納6000元生態補償款以購買半噸魚苗投放巢湖。一個並不複雜的案例,卻因“偷捕3斤,罰賠半噸”引起廣泛關注。
魏某陳述,自己小時候在農村看到別人這樣用電捕魚,以為不犯法。想法挺樸素,可已經不能適應當下社會發展的要求。隨着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原來不算什麼大問題的生態、食品安全、交通秩序等公共文明問題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比如禁漁期偷獵偷捕,就將對生態造成損害,必須嚴格禁止。
在不少地區,公共文明意識滯後於物質文明發展。我們的公共領域越來越廣,但不少人的公共素質卻沒有跟上。
公共領域問題,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公共利益保障機制問題。
長期以來,對於生態、交通等領域的不當行為,不少地方以勸導警告為主,卻陷入“勸導無人聽,警告沒人怕”的尷尬。以治理公共交通秩序為例,不少人只要現場沒人管,該咋幹還咋幹,惡習時常上演。
在筆者生活的城市,現狀是行人闖紅燈、翻護欄不時發生,等待綠燈的行人反而成了少數。警察不夠增加協管、協管不夠再找志願者,投入的人力物力越來越多,但效果並沒有顯著改善。
如何遏制公共秩序領域的普遍違法?從法律經濟學角度看,道理不難:如果很少被抓住,那就提高被抓者違法成本。
治理公共秩序,並非沒有成功經驗。同樣是闖紅燈,行人很普遍、機動車卻極少見;原來酒駕不少,可自從酒駕入刑,“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卻成為駕駛人的自覺。就是因為違反相應規則處罰日益嚴厲,違法成本越來越高。
有人説,違反公共文明行為的人太多,法不責眾,執法太難。這樣的觀點似是而非。須知,不執法,違法者才會越多;只有通過嚴格執法,才能倒逼公眾自覺守法。有人問,如果行人拒絕接受處罰咋辦?拒絕繳納罰款,已經構成妨礙執行公務,輕者拘留,重者足以進行刑事處罰。目前不是沒有法律依據,關鍵問題是一線執法者因為執行難而不執行。執法初期,可能面臨執法尺度不統一,選擇性執法的質疑;但持之以恆,才能減少違法行為的增量。簡單説,越是嚴格執法,越容易執法。
勸不能替代管,口頭警告不能取代經濟制裁。當然,處罰不能成為執法目的,關鍵是倒逼形成公眾習慣。一個法律或新規的實施初期,不少人並不瞭解相關規定,普法宣傳尤為重要;但普法宣傳、教育批評為主應有一個過渡期,過渡期之後還該以嚴格處罰、甚至嚴厲處罰為主。通過觸碰利益來觸碰靈魂,有助於倒逼讓公眾養成行為自覺。
當然,公共文明行為的罰則往往是交給具體城市制定。如何確定違法犯罪成本既是個科學問題,也是個民主問題。只有在科學測算基礎上,經過民主程序批准,其實施才能凝聚民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