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觀點:讓守信之人踏實做事
近幾年,在經濟社會生活中,不講信用、惡意拖欠、拒不執行合同及法院裁決等現象屢見不鮮,對社會風氣造成極大傷害,亟須通過各種有效手段,進一步懲戒類似“老賴”等失信行為及失信主體,維護良好的經濟運行秩序,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推出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系統,對大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債務人(“老賴”)公開通報,納入黑名單。儘管部分失信人主動執行償債義務,但仍有相當比例的黑名單上的“老賴”不為所動,繼續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
如此多的“老賴”,一方面是因為我們目前的信用體系建設還不健全,誠信觀念、信用評價、失信懲戒等環節都缺乏足夠深入和細緻的建設,例如信用記錄的收集和管理仍較為欠缺、信用評價在公共生活領域中使用率較低,以及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不足。相比信用體系建設較完善的國家,如德國、美國等對公民信用記錄的高度重視和有效管理,以及對失信行為的嚴肅懲戒,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仍需要進一步加強。另一方面,有效追討手段不足也是造成“老賴”問題突出的重要原因。上世紀末,商賬追收公司在國內曾短暫出現,後被政策禁止,國內目前存在的各類打着“催債”名義的公司,其法律地位仍待進一步明確。
做好信用記錄的收集和管理,需要完善各層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目前,國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除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外,還包括各類機構、協會等建立的圍繞某一行業或地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共享平台間目前仍普遍存在壁壘,多數成為信息孤島,信息共享標準及使用規則相對缺失,阻礙了信息共享在徵信行業發展進而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為不斷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在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當前階段,需要重點解決徵信系統不完善、信用報告不權威、失信懲戒不嚴肅三大問題。
為此,要健全徵信、完善數據,要互聯互通、強化分類,要嚴肅懲戒、約束失信。對於前兩方面,需從國家層面不斷補充和完善針對全體社會成員的信用記錄;對於信用信息採集後的處理,需要制定國家統一標準,尤其注重防止因溝通機制不暢造成的低水平、重複性建設,真正將信用信息共享落地。對於第三點,要切實強化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將失信行為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各種不利影響降到最低。
為強化對失信行為的懲戒,需要切實發揮信用體系的約束力。一是要加快完善信用立法,明確賦予徵信數據、信用報告、信用評價等信用產品效力,尤其是要將守信和失信行為在公共服務領域差異化,有失信行為者,要按照相應立法將無法獲得與守信行為同等的社會福利,要明確在公共資源配置中強制使用信用報告;二是要建立對失信行為的懲戒管理體系,建立起從投訴受理、調查到失信聯合懲戒的流程制度,賦予相應主體權限,不斷降低守信人獲得公正執行結果的綜合成本(如時間成本、精神成本);三是堅決提高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對於失信行為,在通報批評、終生禁入等方式外,要依法堅決執行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處罰判定,讓失信行為切實付出巨大代價,對存在僥倖心理、鋌而走險的人予以嚴厲懲戒,堅決防止失信行為的“破窗效應”。
失信行為若得不到及時、嚴肅懲戒,將是對守信者的不公正,將會造成社會誠信意識的弱化,整體社會信用水平也將無法真正提升。“言不信者,行不果。”只有讓失信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才能真正助力信用體系建設,才能讓守信之人真正踏實做事、從容生活。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財經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7年04月06日 2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