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旅遊警察”可以有更大作為
至今,全國已有13個省(區、市)成立了旅遊警察隊伍,但就目前來看效果不一。在三亞,旅遊投訴同比下降了50%以上;而在麗江,旅遊亂象並沒有因此而得到有效治理。有專家認為,旅遊警察能否發揮作用,還是要看當地政府到底是否重視旅遊警察的發展。
假設在景區飯店遇到缺斤少兩的問題,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如何投訴。就遊客權益而言,當地旅遊局負有絕對責任,但就缺斤少兩而言,當地工商局、物價部門等才具有具體執法權,如果還兼有食品安全問題,那就還需要當地的食藥監部門上門取證和界定。這種多部門管理問題,在日常生活中常見,在旅遊景區表現得更為突出,這是因為旅遊產業本身具有高投訴率特徵,而且旅遊涉及多行業、多領域、多羣體,旅遊糾紛涉及的民事行為,大多超出各傳統部門的職責權限。隨着旅遊業正轉型為“全域旅遊”,很多消費者開始更在意公共服務質量,旅遊投訴能不能得到及時處理,直接關係到遊客印象、旅遊區口碑。
旅遊立市不僅靠過硬的風景,更要靠過硬的服務,“旅遊警察”應運而生。在傳統行政管理體制下,多部門管理足以應對大多數問題,但對於旅遊城市而言就有些捉襟見肘。這既是因為旅遊投訴率居高不下,更是因為投訴問題很多是綜合問題,實際跟很多部門都有關,因此,多部門管理很容易導致踢皮球、責任推諉,甚至有可能形成“無人管理”局面。《旅遊法》雖然對強制消費等具有明確規定,但在具體的取證、界定、執法問題上,還多是採用“有關主管部門”“相關部門”的表述,這直接導致的問題就是執法主體缺失,而旅遊警察的設立,則是對這一關鍵問題的回應。
旅遊警察是管理體制的一大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專門處理旅遊案件的專案組,它具有綜合執法權。什麼意思呢?在以往,遊客投訴到旅遊局之後,只能再分頭向各部門投訴,這是因為旅遊局沒有執法權,而工商、物價、食藥監部門各自為政,都具有執法權。現在,這些部門依然保留自己的執法權,但更多體現在專業取證、界定上,由警察進行相應查扣財物、罰款處罰等。這種變化的指向,在於使警察部門成為執法主體,一旦遇到問題,不僅旅遊局可以直接聯繫旅遊警察,甚至任何部門都可以與之聯合。在將來,遊客如果遇到問題,都可以直接聯繫警察,由它們牽頭跟進和處理。
旅遊警察試水以來,有些地方效果不太明顯,主要在於沒有理順管理機制問題,只是把旅遊警察作為一項標準配置來使用,“他有我也有”。比如在麗江,曾多次發生過遊客被打事件,這可是赤裸裸的治安問題了,警察竟然也無能為力,如果關係到其他管理部門,就很難指望其發揮執法主體的作用了。而在一些比較成功的旅遊區,旅遊警察的職能很明確,不分轄區,不論警種,只要是和旅遊活動參與者人身、財產安全和破壞旅遊市場秩序有關的情況,他們就要立即出動,及時解決問題,這就是形成了綜合管理體制。
從規則設計上來看,旅遊警察作為專門處理旅遊問題的警察,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綜合執法權,成為旅遊業的對接主體、解決問題的執法主體。正因為解決了多部門管理的體制問題,旅遊警察的作用其實可以非常大,一些旅遊區的成功經驗也值得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