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個人事項申報需要再推進一步
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都需要報告個人事項,這個數量已經不算小,加之需要報告的個人事項既多且雜,資料審核的工作量和難度都比較大。職能部門需要適當增加編制和人手,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提高抽查、核查的效率和精準度。
日前,湖南郴州市紀委將2016年以來查處的8起處級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典型案件進行了通報。8起典型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未按規定如實報告的個人事項包括:房產及投資情況、因私出國(境)、本人婚姻變化等,涉案的8名領導幹部分別受到嚴重警告、行政降級、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等處分。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設計,最初來源於被稱為“陽光法案”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報告與申報雖有一字之差,其核心都是要求官員主動公開個人及家庭財產等事項,將權力監督前置,構築起嚴密的反腐防線。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如未能如實報告,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行政處分。此次郴州市紀委通報的8起典型案例,也表明了這個制度的價值和威力。
仔細閲讀郴州市紀委的通報,發現8起典型案件所涉及的不實報告大多發生於2014年和2015年,距今已經有兩三年的時間。客觀來説,審核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是否屬實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如果需要兩三年時間才能發現、查實報告不實的問題,也未免有些滯後——當然,也有可能是相關案件早已查實,現在集中通報。由此可見,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雖已確立並實行,但對一些地方和單位而言,還需要建立更完備的經常性、常態化的監督制度,保證官員報告的個人事項及時得到全面、準確核實。
另外,8起典型案件的涉案官員均“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説明,8名領導幹部之所以會被處分,主要是因為其他一些更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沒有如實報告個人事項或許只是被“牽”出來的問題。這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現象。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的意義,就在於預防領導幹部違法違紀,領導幹部是否如實報告房產等個人事項,不僅考驗領導幹部的誠信,更是起到一個“警報器”的作用,一旦領導幹部有所瞞報,監管部門可以以此為依據展開調查,以驗證領導幹部是否心中有“鬼”。這需要把領導幹部個人事項申報制度進一步用足、用好,充分發揮其“警報器”作用,及時發現領導幹部的其他違法違紀問題,也避免領導幹部在違法違紀歧路上走得更遠,犯下更嚴重的錯誤。
上述問題可以歸結為同一個問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以後怎麼辦?建立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是一個看得見的進步,但這項制度從建立到充分發揮權力監督作用,還需要繼續加強科學的制度設計。一個現實的難題是,一些地方和單位實行這項制度“有報告無審核”。這倒不是説這項制度成了擺設,而是因為一些客觀條件制約了它的效用。按照規定,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都需要報告個人事項,這個數量已經不算小,加之需要報告的個人事項既多且雜,資料審核的工作量和難度都比較大。職能部門需要在現有抽查機制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編制和人手,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提高抽查、核查的效率和精準度。
從長遠看,應當適時將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從向組織“報告”,升級為在一定層面和範圍內“公開”,引進並擴大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倒逼官員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實行官員財產申報的國家,官員財產同時也是公開的,有關部門、社會機構和民眾履行了相關手續,就可以查詢官員的財產狀況,這是“陽光法案”的核心要素。我國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實行已有幾年,官員羣體和社會公眾都逐漸接受和適應了官員個人事項公開的理念,是時候將這個制度再往前推進一步了。(本報特約評論員)